註冊外資公司條件:外資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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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註冊外資公司條件,下面是相關外資企業章程的資訊,大家一起了解一些吧。

註冊外資公司條件:外資企業章程

一、外資企業章程由股東制定,可參照工商局參考格式制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訂。

二、外資企業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名稱和住所;

2、宗旨、經營範圍;

3、股東的名稱(姓名)、註冊國家或地區(國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投資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5、企業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6、法定代表人;

7、勞動管理、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和制度;

8、經營期限、解散和清算;

9、章程的修改程式;

10、章程簽訂的時間、地點。

三、股東應當在外資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2017年外資企業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規、規定,XXX(股東名),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X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外資企業名稱為: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住所:

第三條 外資企業的股東:XXX

英文名:

註冊地:

第四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產XXX,並銷售自產產品。

第七條 公司生產規模:公司達到設計生產能力後,年產產品XXX。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X萬美元,

第九條 註冊資本為XXX萬美元。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以XXX(出資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XXX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15%,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XXXX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85%,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2年內繳清。

第十一條 股東投資完畢後,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約定XXXXXX。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後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XXX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 條 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