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納稅證明需提供的資料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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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有關檔案規定,如果納稅人在辦理有關事項時必須出具《證明》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政府相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單位之間查詢納稅人的`有關納稅情況的,可直接到納稅人所屬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辦理。
    一、辦理依據 
    《關於明確出具納稅情況證明工作要求的通知》(穗國稅函)[2007]277號
    二、提供資料 
    (一)納稅人申請
    1.《納稅情況證明申請表》(一式一份)。
    2.《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區(縣級市)稅務局(稅務分局開具的《納稅證明》原件(僅指需要到市局開具納稅證明的情況)。
    (二)政府相關部門(稅務機關內部單位之間)申請
    1.國家行政機關的有關公文函件或介紹信,函件或介紹信上需註明要調查的納稅人名稱和事項。
    2.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辦理程式:受理->稽核->審批   
    四、辦理時限:即時 
    五、收費標準:免費
    六、諮詢及監督電話:12366-1

納稅人辦理納稅證明需提供的資料及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