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餐飲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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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以下是2017餐飲公司章程範本,歡迎閱讀。

2017餐飲公司章程範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於  年  月  日製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個人基本資訊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股東: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九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年末舉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傳送,並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二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