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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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餐館公司章程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餐館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 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 米,折價出資 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 元,貨幣出資 元,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 名

住 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 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階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於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傳送,並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並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闢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並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於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錶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要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範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