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概念: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合夥人應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受理稽核時限:
申請辦理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和備案,凡檔案、證件齊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完成核準或核駁手續。
登記管轄:
市工商局登記管轄範圍:
(一)註冊資本3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從事工商註冊代理業務的`合夥企業;
(三)專業從事特殊行業經紀業務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
(四)從事驗資、審計、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夥企業。
各區縣工商分局登記管轄範圍:
(一)市工商局受理範圍以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由企業註冊地所在分局負責登記註冊;
(二)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