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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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下文就是有關外籍人員2017年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17

外籍人員個稅起徵點提高到4800元,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扣除費用標準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
 
14800元不超過1500元的30
24800元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105
34800元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555
44800元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1,005
54800元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2,755
64800元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5,505
74800元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13,505

外國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判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個人,其納稅義務的判定,是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和任職受僱機構的具體情況來判定的:

1、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或183天納稅義務的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上述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居住時間超過90天或183天但不滿1年納稅義務的判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上述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個人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作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住時間滿1年但不超過5年納稅義務的判定:

在中國繳納無住所但在繳納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繳納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作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作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對在1個月中既有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出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併計算當月應納稅,並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居住時間超過5年納稅義務: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

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後,從第6年起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詳解

2008年3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及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附加扣除費用2800元,即在原扣除標準2000元的基礎上加計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如,在某外商投資企業中工作的美國專家(非居民納稅人)2008年6月份取得該企業發放的工資收入20000元人民幣,則該人員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2000+2800)=15200(元),所以,應納稅額為15200×20%-375=2665(元)。本文以下介紹外籍人員取得工資薪金、獎金以及其他幾種情況的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繳納方法。

一、在華的外籍人員取得的各項獎金的計稅方法

(一)在華外籍人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在華外籍人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具體的計稅方法取決於其是否為居民納稅人:

1.若外籍人員為居民納稅人,則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計稅方法為: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計算公式如下:

僱員當月工薪所得夠繳稅標準,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一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僱員當月工薪所得不夠繳稅標準,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薪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如,美國的A先生已在中國境內的一外商投資企業工作3年,2008年12月,他取得含稅年終獎金60000元,其工資為每月4000元。則根據[60000-(4800-4000)]÷12=4933.33(元),確定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因此,應納稅額=59200×15%-125=8755(元)。

若取得的是不含稅的一次性獎金,則首先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所得的商數,查詢相應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轉化為含稅的獎金。

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1-適用稅率),再比照前面的方法計稅。

例如,英國B先生已在華工作2年,2008年12月取得不含稅的一次性獎金60000元,B先生的每月工資為5000元。則由60000÷12=5000(元)確定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轉為含稅獎金=(60000-125)÷(1-15%)=70441.76(元)。然後,由70441.76÷12=5870.10(元)確定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因此,應納稅額為70441.76×20%-375=13713.35(元)。

2.若外籍人員為非居民納稅人,則其一次性取得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的規定,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即,應納稅額=取得的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但有一種特殊情況:該人員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並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按勞務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例如,某國C先生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境外企業在華機構職務,2008年取得全年獎金20000元,經調查,其於2008年有4個月全月未在華履行職務,則其全年獎金當年應納稅額=20000×8/12×20%-375=2291.67(元)。

(二)無住所外籍人員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的計稅方法無住所外籍人員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承上例,C先生6月份工資為50000元,該月獲得半年獎30000元,則該獎金應與工資合併計稅,應納稅額=[(50000+30000)-4800]×35%-6375=19945(元)。

但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1個月的,其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各種名目獎金應單獨作為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不再扣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稅所得額計稅。即,應納稅額=取得獎金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在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的計稅方法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均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

(一)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期間中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外籍人員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外籍人員,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工資支付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例如,美國D先生臨時來中國境內的某外商投資企業工作30天,中國境內企業給其10000元人民幣,境外企業給其2000美元。按規定,這2000美元免稅,但應與應稅所得合併來確定稅率。如果按1:10確定匯率,那麼,合併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0000+2000×10=3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2000-2800)×25%-1375=4925(元),但是,免稅的那部分不能徵收,所以,當月應繳個人所得稅=4925×10000/30000=1641.67(元),這就將免稅的部分剔除了。如果該工程師來華天數為20天,那麼,應納稅額=1641.67×20/30=1094.45(元)。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期間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期間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外,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例如,承上例,如果美國D先生在華天數超過90日但未滿1年,某月20天在華,10天在境外,那麼,該月其在境內期間境外企業支付的2000美元也應納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0+2000×10=30000(元),該月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2000-2800)×25%-1375]×20/30=3283.33(元)。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不超過5年的外籍人員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例如,E先生2006年來華,在華居住滿1年但未超過5年。他是某外資企業的總經理,同時是美國母公司的銷售主管,其薪金由兩公司分別支付。2009年7月,他在美國工作12天,在中國19天,7月份他從中國的子公司取得收入20000元,從美國取得6000美元(1美元=6.88元),則其7月份來自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20000+6000×6.88=61280(元),應納稅額=[(61280-4800)×35%-6375]×(1-41280/61280×12/31)=9900.65(元)。

(四)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外籍人員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的外籍人員,作為居民納稅人,其來源於境內外的所得均需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外籍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根據在華時間按支付地標準繳納,情況如下表所示:

三、僱主為僱員支付稅款的計稅方法

僱主為僱員支付稅款實際上是僱員取得了一項應稅收益,必須在計算僱員的納稅義務時對此項收益加以考慮,即它應被視為僱員工薪收入的一部分,計算時應先把不含稅的所得額轉化為含稅所得額。

(一)僱主全額負擔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月收入額-月費用扣除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如,F先生為一外籍僱員,臨時調任到北京的一家外資公司,3月份工資薪金稅後淨所得為83500元,則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納稅所得額=[83500-(2000+2800)-15375]÷(1-45%)=115136.36(元),應納稅額=115136.36×45%-15375=36436.36(元)。

(二)僱主定額負擔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僱主代僱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如,G先生為一外籍僱員,臨時調任到北京的一家外資公司,3月份工資薪金為20000元,公司為其負擔了稅額6000元,則其應納稅所得額=20000+6000-4800=21200(元),應納稅額=21200×25%-1375=3925(元)。

(三)僱主按比例負擔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淨工資薪金收入額-月費用扣除額-速算扣除數×比例)÷(1-稅率×比例)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如,外籍僱員H先生所在的外資公司按15%的比例負擔稅額,若當月H先生的工資薪金稅後淨所得為100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100000-(2000+2800)-15375×15%]÷(1-45%×15%)=99617.96(元),應納稅額=99617.96×40%-10375=29472.18(元)。

四、對外籍高層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規定

在中國境內擔任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人員,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一般外籍人員規定確定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