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需要交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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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東西要徵收資源稅?應徵收的資源稅是多少呢?徵稅範圍包括哪些?

哪些需要交資源稅

資源稅範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於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採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徵收礦區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採仍然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改為徵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採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俗稱滷水)是指氯化納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鹼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納稅稅率/資源稅

計算課稅物件每一單位應徵資源稅額的比例。現行資源稅稅率採用定額稅率,簡稱為稅額或單位稅額。

資源稅在稅額方面的規定,其主要內容一是如何確定稅額,二是由誰確定稅額。

資源稅稅額基本上是按照應稅產品的資源等級併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確定的。

資源稅資源等級的劃分,主要是組織行業專家按照不同礦山或礦區的資源賦存及開採條件、選礦條件、資源自身的優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項經濟、技術因素綜合確定的。

資源等級的高低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各礦山資源級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資源稅就根據資源等級相應確定了級差稅額。等級高的,稅額相對高些;等級低的,稅額相對低些。另外,部分稅目資源稅稅額的確定同1994年流轉稅負的調整是統籌考慮的,如鐵礦石、鎳礦石、鋁土礦、鹽等。因為一部分礦產品原礦和鹽的深加工產品實施規範化增值稅後降低的稅負過多,為穩定財政收入,這部分稅負需要前移並通過徵收資源稅的方式拿回來。通過對原礦徵收資源稅,推動礦產品價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產品降低的稅負,但確定資源稅額有一個限度,即:某一礦產品的國內市場價格加上資源稅稅額,不高於進口同類產品的價格。資源稅依照應稅產品的品種或類別共設有7個稅目和若干個子目,並規定了相應的定額稅率(簡稱稅額)。

考慮到資源稅的稅目多(還涉及劃分礦產品等級的問題)、稅額檔次多,而且隨著資源條件的`變化需要適時調整稅額,這樣,資源稅稅額的核定許可權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資源稅現行稅額採用了分級核定的辦法。

首先,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確定和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其次,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目(即子目)、稅額,由財政部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並可根據納稅人資源條件及級差收入的變化等情況適當進行定期調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含調整),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這些子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核心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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