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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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6〕6號)。

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依據: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函〔2015〕144號)等檔案要求,

解讀:

一、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機制。基地應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服務及規章制度,加強對入駐創業實體的管理,提升服務水平。

(二)孵化場地保障。為孵化物件提供創業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和後勤保障服務。

(三)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組建或引進創業培訓(實訓)和創業指導師資隊伍,為孵化物件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專案推介、政策指引和資訊諮詢等專業化服務。

(四)商事業務代理。為孵化物件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事務代理服務。

(五)行政公共服務。提供工商、稅務、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務服務或政務服務代理功能,協助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及孵化物件申請各類扶持資金、享受創業優惠政策和各類報表報送工作。

(六)專案展示對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間,定期舉辦創業專案展示、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專案路演等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與創業專案對接。

(七)技術創業服務。以創新型、高新技術類企業(團隊)為主要服務物件的.基地,應具備創新技術支援功能,配備相應裝置或與有關公共技術支援機構合作,提供創新技術試驗和產品試製等服務。

二、基地的型別

(一)綜合型基地。具備一定規模,總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其中用於專案孵化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入駐創業實體30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適用於產品專案研發、生產、商品經營銷售、技術成果轉化、服務策劃等第三產業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

(二)農村型基地。總面積不少於100畝,入駐經營合作30戶以上,帶動就業150人以上。主要經營各類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等專業合作社,或經營以個人、家庭名義承包種植、養殖創業(孵化)實體。

(三)創新型基地。從事“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平臺,面積不少於1500平方米,在孵專案30個以上。場地作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於3年,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或者變相改變用途。

三、基地的稽核認定

(一)基地的初審。區就業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對申報單位進行現場初核並初審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初審意見,報市就業中心複審。

(二)基地的複審。市就業中心在每年9月31日前,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表》加具複審意見後報市人社局終審。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提出整改意見,待整改後再予複審。對稽核發現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單位,2年內取消申報資格。

(三)基地的終審和認定。由市人社局組織評審活動並對申報單位進行終審驗收,在《申報表》加具終審意見,並將終審合格名單在“廣州市創業促就業工作網”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認定為“廣州市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授予牌匾,並向社會通報。在公示過程中如產生異議,經核實確不符合相關評審條件的,將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