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全文

才智咖 人氣:1.96W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創業富民建設創業特區的實施意見》(蕪市發[2014]14號)精神,建設一批功能強、品質高的創業孵化基地,現將《蕪湖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開展你創業孵化基地建設。

《蕪湖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全文

蕪湖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創業富民建設創業特區的實施意見》(蕪市發〔2014〕14號),深入推進全民創業,建設一批功能強、品質高的創業孵化基地,培育更多創業主體,實現發展產業、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認定的以扶持現代農業、裝備製造、科技成果轉化、現代服務業等各類創新創業經濟實體發展為目標的創業孵化基地。

第三條 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產業帶動、競爭分配、市場化操作的原則,採取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的辦法,整合現有創業資源,通過閒置場地改建或創業孵化園區擴建等方式建設。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一產類:種養殖類,總佔地面積不少於500畝;現代設施農業類,建築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吸納不少於5戶創業實體。

2、二產類:建築面積不少於8000平方米,吸納不少於8戶創業實體。

3、三產類: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吸納不少於10戶創業實體。

4、統一標識:在創業孵化基地醒目位置設立“蕪湖市(某某)創業孵化基地”標識牌。在各入駐孵化專案門口懸掛標牌,載明實體名稱、領(創)辦人姓名、創辦時間、孵化期限、帶動就業人數等。

5、統一宣傳:在醒目位置設公告牌,載明園區概況、扶持政策、入園專案基本情況,公佈各項服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等。

6、統一政策:孵化基地內的稅費優惠、場租水電費補貼、社保崗位補貼、融資支援等政策統一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創業富民建設創業特區的實施意見》(蕪市發〔2014〕14號)有關規定執行。

7、統一服務:創業孵化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和會議室、倉儲、後勤服務等公用設施配套完善。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機構,為入駐專案提供“一條龍”創業服務。

第五條 申報認定

每年底市人社局聯合有關單位組織開展本年度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申報、評審和認定工作。

申報單位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如下:

1、《蕪湖市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表》(一式三份);

2、提供投資營建、租賃或控股的產權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創業孵化基地載體建設面積證明材料、建設方案和管理制度(含公共設施情況說明、水電月租情況、發展規劃等);

4、入駐創業實體營業執照影印件(驗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驗原件)、與入駐創業實體簽訂租賃協議;

5、其他材料。

第六條 扶持政策

1、稅費優惠減免。入駐專案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交物業費、衛生費等管理性費用。

2、場租、水電費補貼。入駐專案可享受為期三年的場租、水電費補貼,具體標準為:主營業務為一產類的,現代設施農業專案按每年10元/m2,單個創業實體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其他按照每年200元/畝給予補貼,單個創業實體補貼不超過3萬元;主營業務為二產類的,按照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創業實體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萬元;主營業務為三產類的.,按照租金的80%給予補貼,單個創業實體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萬元。水電費補貼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40%給予補貼,單個創業實體年補貼金額不超過5000元。

3、社保和崗位補貼。對創業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五項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補貼。對於初創業新紀錄登記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分別給予1500元/人、2000元/人的崗位補貼,單個企業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2萬元,分3年撥付,每年不超過7000元。

4、融資支援。入駐創業專案符合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標準的,可申請享受200-40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符合條件的創業個體,可申請享受10萬元一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5、創業服務。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創業培訓、創業指導、融資擔保、管理諮詢、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務。

6、其他政策。人社、科技、發改、經信、財政、團委等部門提供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條 建園補助

1、經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給予每年10萬元、最長不超過5年的建園補貼。

2、符合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條件的,經認定給予一定數額的建園資金補助。

第八條 其他要求

1、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專案須符合基地的功能發展定位,在所屬行業具有一定的科技性、前瞻性,具有較好的帶動效應,發展前景較好。入駐專案須簽訂創業孵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得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3、創業孵化基地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相關資金,一經查實,取消認定,追回補助資金,並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九條 市人社局負責牽頭對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管理和執行狀況進行跟蹤評估,定期組織對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抽查和績效評估。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季度向市人社局報送入駐創業孵化企業數量、就業人數等基本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