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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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主要講的是什麼內容呢?大家是否清楚?

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全文)

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進一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發展,營造有利於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業企業和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孵化器包括科技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歸國留學人員創業園等綜合性、專業性的科技企業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孵化器主要功能[x1]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物件,提供研發、試製、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資、企業管理、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培訓、輔導與諮詢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業和創業領軍人才。

第四條 省內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在地區的孵化器進行巨集觀管理和業務指導。省科技廳負責省級孵化器認定工作,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申請國家級孵化器的認定。

第二章 孵化器的組建與省級孵化器的認定

第五條 孵化器建設分為組建和認定兩個層次。具備基本條件的機構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組建成立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按規定下達批文。達到省級認定條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省級孵化器的認定。

第六條 孵化器組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和可共享的基礎設施;

2、有孵化器組織機構和管理團隊,制訂了相應的管理辦法;

3、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性的創業服務;

4、專業孵化器還應有支援企業專業化發展的公共服務平臺。

第七條 申報認定省級孵化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機構設定合理,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管理能力和經營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員不低於7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人員的.比例佔7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2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佔場地總面積的70%以上;

3、在孵企業總數達5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已申請專利,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佔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4、形成了創業服務體系,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具備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諮詢輔導,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服務的能力;

5、能夠按要求組織上報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統計資料,且統計資料真實、齊全;

6、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不少於100萬元,並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絡;

7、孵化器運營時間一般達2年以上,運營情況良好。年均畢業企業數不低於在孵企業總數的10%或累計畢業企業數達10家以上;

8、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公共平臺或中試基地,並且有專業化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

9、屬創業資源欠發達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應是科技型創業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或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3、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4、在孵企業從事研究、生產的主營產品應符合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智慧財產權明晰;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1000平方米,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

6、在孵企業負責人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和管理有一定的駕馭能力。

第九條 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中的至少兩條:

1、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2、連續2年累計營業總收入超過7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入超過400萬元;

3、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4、被兼併、收購或在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省級孵化器認定程式:

1、申報主體填寫《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並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常年受理、分批組織專家評審,並視情況進行實地考察。通過專家評審並經認定的孵化器,由省科技廳發文公佈,並統一授牌。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須提交以下檔案:

1、《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程式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2)、孵化器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影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影印件;

(4)、擁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影印件(如存款證明、設立或借用孵化資金的檔案等);

(5)、主要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影印件;

(6)申報專業孵化器,需附專業技術平臺或中試基地主要裝置清單(包括裝置名稱、用途和單價等);

(7)孵化器機構設定與相關管理的章程性檔案影印件。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高新區,要堅持正確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對孵化器在發展規劃、土地徵用和財政投入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援,促進孵化器健康發展。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把抓好對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工作指導作為重要職責,並在科技計劃安排中對孵化器及在孵企業予以支援。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戰略的目標,組建適合自身特色與要求的孵化器。

第十三條 孵化器按照國家、省和所在地政府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扶持。

第十四條 省內各高新區應把發展孵化器作為創新發展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措施,完善促進孵化器發展的支援政策,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執行機制,在孵化器建設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鼓勵管委會對在孵企業用房租金和研發投入等給於補貼。

第十五條 孵化器要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務水平。應積極開展對在孵企業的巡講、培訓、諮詢、輔導服務和對畢業企業的跟蹤服務。圍繞大學生的創業與就業工作,積極建立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有條件的孵化器要適時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滿足科技型高成長企業的發展需求。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為特定技術領域或特定人群提供服務的專業孵化器,實現專業化服務。孵化器應在顯著位置懸掛孵化器標牌。

第十六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的企業,一般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並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按科技部要求組織省內國家級孵化器參加年度統計與複核,並對省級孵化器實行年度統計和年度指標複核。對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連續2年複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