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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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發,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孵化器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

  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8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以下簡稱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釋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六)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改徵增值稅後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資訊科技”和“鑑證諮詢”等服務。

六、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核實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並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確認。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列明用於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範圍、面積等具體資訊,併發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納稅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孵化器名單資訊,辦理稅收減免。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