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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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方面:

1.小微企業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政策?一般納稅人是否適用此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因此,小微企業從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政策;此優惠政策只適用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適用。

2.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請問因為代開專用發票而預繳的稅款可以申請退還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

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所得稅方面:1.企業所得稅有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什麼樣的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現在是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就可以享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因此,企業2015年起可以享受此政策,但2014彙算清繳時仍執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4.2015年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因此,2015年新成立的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具體如何計算?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因此,請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6.企業符合小型微利相關條件,2015年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自行享受,無須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7.查賬徵收企業,2015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有什麼要求?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第(五)款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8.核定徵收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因此,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9.核定徵收企業,2015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有什麼要求?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 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第(五)款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0.企業2014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相關條件,但2015年第一季度符合相關條件,請問季度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1.企業季度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相關條件,但年度彙算清繳時有一個標準超標了,此種情況還需要補繳稅款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因此,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12.新成立的企業,想了解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可以參看哪些檔案的規定?

建議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檔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