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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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有關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彙總資訊,歡迎大家閱讀與瞭解。

2017年最新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什麼是符合條件小型微利企業?

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答: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嗎?

答: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但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問:如何計算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

答: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2017年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4號 )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 99號 )

2017年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2017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釋出了《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明確了2017年至2017年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事項。

公告顯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7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另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