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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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企業的定義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小微企業在稅收管理上涉及到兩個概念,分別是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型微型企業。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定義。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工人數之和。

(二)小型微型企業的定義。

中小企業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具體標準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十六大項:(1)農、林、牧、漁業;(2)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3)建築業;(4)批發業;(5)零售業;(6)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7)倉儲業;(8)郵政業;(9)住宿業;(10)餐飲業;(11)資訊傳輸業(包括電信、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12)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13)房地產開發經營;(14)物業管理;(1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6)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三)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主要區別。通過比較兩者定義,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主要有幾個方面不同。首先是適用物件不同。小型微利企業的適用範圍只包括企業;但小型微型企業的適用範圍除一般企業外,還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其次是劃分標準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是根據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這三項指標來劃分的;而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指標包括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如建築業,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5000萬以下的為小型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一是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二是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政策。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3.核定應納稅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4.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對上一納稅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如果企業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也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二)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明確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免徵營業稅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注意事項: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下同)的單位和個人,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的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凡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其中“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包含“月營業額3萬元”。同時,享受小微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包括按次徵收和按期徵收納稅人,對按次徵收營業稅的納稅人,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免徵營業稅;對月營業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應全額徵收營業稅。納稅人經營專案中包括營業稅免稅專案,“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包括免稅專案營業額。

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專案的,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專案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專案營業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可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請減免稅備案,直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發票時,應按《山東省地方稅務機關代*發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月累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可申請退稅。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不足2萬元的,應稅所得率為0。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五)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2.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