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附加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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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小微企業附加稅優惠政策,更多熱點創業專案歡迎您繼續訪問()。

小微企業附加稅優惠政策

一、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援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規定“為繼續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徵點不適用於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徵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徵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四、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八、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附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徵點(含支援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本欄次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填寫。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

第19欄“未達起徵點免稅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徵點(含支援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