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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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全文)

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範作用,規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動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示範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省予以認定,並給予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北省科學技術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武漢海關負責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湖北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巨集觀指導,牽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科技開發專案給予支援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4月15日。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領導層重視和支援技術創新和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有良好的執行機制和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已組建企業技術中心且正常執行一年以上。

(七)企業兩年內(指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裡的,或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稅務部門立案審查的。(2)有違反海關監管貨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正在接受調查或稽查的。(3)被撤消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

(八)企業科技活動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500萬元、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於50人、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不低於800萬元。

第六條 認定程式

(一)企業向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擴權縣(市)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按照《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件一)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簽署推薦意見,並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三)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管理企業將申請材料報省發展改革委。

(四)省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機構,按照《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三)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六)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 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式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對認定結果聯合發文予以公佈。

第九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自省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佈。

第三章 評價

第十條 依據《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式:

(一)資料採集。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於當年4月15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附件四)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等。

(二)資料初審。主管部門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後於當年5月15日前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管理企業將評價材料報省發展改革委(一式三份)。

(三)資料核查。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 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議和實地核查等。

(四)資料計算與分析。省發展改革委委託符合條件的中介評價機構對經核查後的資料按照《湖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三)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3、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裝置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本辦法第五條第8款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對專家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稽核確認。由省發展改革委發文公佈評價結果。

第十四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70個工作日內公佈。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原有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視情況予以調整,其下屬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領域與集團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集團公司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一致的取消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再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汙染事故;

(五)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有涉稅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對調整和撤銷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聯合發文予以公佈。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十八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資料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申請省認定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認定;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資格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認定。因第十六條原因被撤銷湖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認定。

第十九條 對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並由主管部門對企業負責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每年對企業更名情況進行稽核確認,聯合發文公佈一次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二十二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優秀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申請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案和其他國債專項專案,優先幫助企業享受有關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將從各自管理的科技計劃中加大對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的支援力度,對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在新產品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上給予資金補助,促進自主創新,推動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每年要填報《享受研究開發費抵扣所得稅情況表》(見附件五),並於每年6月15日前報各地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彙總後於6月底前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農架林區、擴權縣(市)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開展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並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武漢海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