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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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範作用和約束力。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範本

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1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製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專案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定的主營專案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範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專案生成操作後,按手機收到的確認資訊填寫):

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範圍,從事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範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檔案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主營專案類別和經營範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

第七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儲存。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後,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

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汽車修理廠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

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