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註冊具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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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註冊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集團公司註冊具備條件

  

一、名稱需經總局核准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註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應為公司制企業;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同);

(2)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50000萬元以上。

二、冠省名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母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並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專業科技研發集團;

(2)母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並擁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2000萬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集團;

(3)母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並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各類集團;以上所稱“專業”是指:其經營範圍僅從事科技研發業務,不兼營其他。“現代服務業”

包括:

①生產服務業,即為製造業配套的服務業,包括現代物流業、科技服務業、金融業、商務服務業;

②新興服務業,包括資訊服務業、大文化產業、旅遊業、房地產業;

③傳統服務業,包括現代商貿業,居民服務業。

三、企業集團註冊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集團設立登記申請書》(母公司加蓋公章);

(2)母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母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3)集團章程(母公司加蓋公章);

(4)集團成員申請加入集團、承認集團章程的檔案;

(5)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選擇提交:子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影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權證影印件,集團登記機關與集團名稱核准機關不一致時,應提交《集團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集團成員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注:企業法人依照《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申請企業集團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母公司加蓋公章。

集團公司核准登記

(一)受理

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提交的上述檔案、證件和填報的登記註冊書齊備後,登記主管機關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二)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申請登記後,應審查核心企業提交的檔案、證件和填報的登記註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三)核准

登記主管機關經過審查和核實後,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等的規定,做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四)發照

對核准登記的申請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分別頒發有關證照,並及時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領取證照,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五)公告

對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釋出公告,企業集團自核心企業的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記主管機關釋出企業集團成立的公告中,應載明該企業集團的名稱(包括簡稱、外文名稱及縮寫)、核心企業名稱和成員企業、成員單位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