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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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作為公司設立時必備的法律檔案,其制定主體和程式會因公司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與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同,採取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與採取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有所不同。

公司章程制定指南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必備的重要檔案,法律對其設有嚴格的要求。章程屬於要式檔案,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且必須經過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公司章程是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重要檔案之一。同時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內容之後,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登記程式的設定是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的措施之一。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此處的“股東”實際上應理解為公司發起人,因為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後,才有股東之稱謂,而公司章程制定之時,公司尚未成立,股東之稱根本無從談起。“共同制定”要求章程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經全體發起人一致同意,由全體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法修訂後,對一人公司進行了明確認可,公司法第六十一條也對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予以了明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可見,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制定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制定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即章程都必須反映發起人的意志,並由股東簽名蓋章。但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特殊型別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也具有特殊性。我國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除此之外的任何機關、團體均無權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由於其成立之後並不向社會公眾開放,所以其股東仍然只限於發起人,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將會反映公司全體股東的意志。在這點上,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具有更大的相似性,即章程也必須由發起人簽訂,必須反映全體發起人的意志,由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表示接收和認可,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

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而言,由於其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公司股東並不限於公司發起人,還有很多認購人,因此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不能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因此,法律規定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經發起人制定後,必須召開創立大會,以討論審議公司設立的有關事宜,其中之一即是討論通過公司章程。只有經過創立大會討論通過的公司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設立階段的全體股東的意志,並且只有經過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式召開的公司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才能作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最終文字。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後,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修改。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是任意的,其修改應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式,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公司的權利機構才有權修改公司章程。並且由於章程的修改涉及到公司組織及活動的根本規則,而且還可能涉及到其他不同主體的利益關係,所以必須由權利機構以特別決議表決通過。我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章程修改後,還應該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