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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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XXXXX(經營專案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 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五條 公司股東 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 資 出 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 式 時 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一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聘任或解聘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股東規定的其他職權:

(12)第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執行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另行指定。

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擔任公司執行董事。

第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東規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股東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第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解聘。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另行指定。

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自行擔任公司監事。

但股東自行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的除外。

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股東規定的其他職權:

(6)

(7)

第十一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股東規定)。

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或者經理: 。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股東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