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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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後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四章 股 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姓名)

企業名稱(自然人姓名) ,

註冊號(身份證號碼): 。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其中貨幣出資 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 %。(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敬告:制定章程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時間:在公司成立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經理、監事,決定有關經理、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4、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

5、公司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6、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7、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敬告: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加此條款)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2、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公司股東兼任(法人獨資公司由法人委派)。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一般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須由股東決定。

第六章 經 理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或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和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執行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 事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委派和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一名。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四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五條 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決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股東可獲取全部剩餘利潤。

第二十七條 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十八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第三十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十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三條 公司依前條1、2、4、5項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和股東指定成員組成。

公司依前條6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與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法律、行政法規及登記機關核准的登記事項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1、適用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適用設董事會或設執行董事的有限責任公司;

2、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下劃線上文字有括號的,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及括號去除;

3、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限制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審批並提交相關檔案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專案刪除。

4、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列印,頁數多的可雙面列印,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5、股東簽名、蓋章應當即簽名、又蓋章,自然人簽名蓋私章,企業法人應當法定代表人簽名蓋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