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如何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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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回遷方式進行動遷安置,因為動遷戶被拆遷的房屋是產權房,回遷後的產權房在辦理產權時需要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商品房銷售發票,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檔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回遷房建造支出”可以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專案。問題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回遷房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收入怎樣確定?是否計繳企業所得稅?還涉及其他稅種嗎?

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如何徵稅?

答覆:流轉稅管理處: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動遷居民建造的回遷樓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財產與行為稅管理處:按照契稅政策規定,各種拆遷補償費均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包括房屋貨幣補償和房屋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採用回遷方式進行動遷安置屬於房屋原地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以補償房屋開發成本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用房,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房屋給回遷戶,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依據稅法規定,對回遷標準面積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開發的回遷房屋標準面積內實際發生的成本確定回遷房屋銷售收入和成本;對超出回遷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確定銷售收入,按回遷房屋超出面積部分實際發生的成本結轉銷售成本,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