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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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賬戶賬號報告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影印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稽核、錄入資料
  (1)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的.有效性。
  (2)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影印件是否相符,影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稽核是否逾期辦理銀行賬號報告,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5)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銀行賬號。
  2.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