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稅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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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為稅 建國後,國家對行為的課稅幾經變動,特種消費行為稅、印花稅等已於50年代停徵。其後繼續徵收的行為稅有:交易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1982年和1983年還分別開徵了燒油特別稅、建築稅。

各種稅務介紹

交易稅
對在集市貿易和牲畜交易市場進行商品成交活動時徵收的稅。1950年開徵交易稅時,包括糧食、土布、藥材、牲畜和棉花五個稅目。1953年對糧食、土布改徵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保留牲畜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是對牛、馬、騾、驢、駱駝五種牲畜在買賣成交時按照交易價格向買方徵收的一種稅。它除為國家積累一部分財政資金外,對於配合市場管理,促進牲畜交流,發展農牧業生產具有一定意義。1962年開徵集市交易稅,它是對在集市貿易市場上出售列舉徵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列舉徵稅的產品主要有家畜、肉類、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

屠宰稅
在屠宰按稅法規定的幾種牲畜時向屠宰單位和個人徵收的稅。納稅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的集體伙食單位以及城鄉居民、外僑等。其徵收範圍,主要是屠宰豬、羊、菜牛三種牲畜。徵收屠宰稅,主要是為地方開闢財源,同時為了保護耕畜。

車船使用稅 對行駛於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種類、大小,實行定額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為車船使用人。他們既有車船使用行為,又享受交通建設利益,因此要向國家履行其納稅義務。車船使用稅按機動與非機動車船種類,實行定額徵收。

燒油特別稅
以用於鍋爐以及工業窯、爐燒用的原油、重油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中國財政部於1982年 4月頒佈了《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從1982年7月1日起,開徵燒油特別稅。燒油特別稅只限於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環節由供油單位負責代收代交,採取從量定額徵稅。它屬於價外稅,不增加供油單位的負擔,直接調節燒油單位的經濟利益。開徵燒油特別稅,目的在於運用稅收槓桿,緩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燒用石油的過程,促進能源利用結構的合理化。

建築稅
對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城鎮集體企業以自籌資金從事基本建設活動徵收的稅。國務院於1983年9月20日釋出《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規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開徵建築稅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防止重複建設;適當集中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的資金需要;同時有利於加強對基本建設的管理,調整投資結構。建築稅屬於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內部的徵稅,對城鄉居民、個體經濟、鄉鎮企業等興建房屋或從事其他基建活動的,不徵建築稅。它是對從事計劃外建築工程的特定行為的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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