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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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通用5篇)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並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第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型別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

住所:重慶市渝中區某路某大廈某號。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主營產品(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核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五個: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壹拾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出資比例

王某萬元51%

唐某萬元26%

呂某萬元6%

顧某萬元15%

崔某某萬元?????????2%

第十三條股東可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超過元人民幣的進貨、裝置購買或其他支出,需當面或電話通知全體股東,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能實施;且應簽訂書面買賣(購銷)合同,以便公司存檔管理並在產品或裝置的後續維修、保養上與對方聯絡、洽談。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代理人蔘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及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及股東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執行董事可以隨時決定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九章人員聘用及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聘用員工,採取公開擇優錄取方式,也可由內部員工引薦,面試合格後方可進入公司工作。技術部聘用技術人員,可由技術部負責人自行決定是否聘用。但技術人員的待遇及相關福利標準的核定,由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並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凡新進入公司員工,需提交個人簡歷、相片2張、身份證影印件、家庭住址和聯絡方式等資料到綜合部存檔。

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發放採銀行卡打卡方式,但事後需員工本人到財務部簽字確認。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並在股東會確認後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後,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於公司核准登記註冊後生效。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出資

時間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範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註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註冊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佔註冊資本的%。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並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巨集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准的專案的,依法辦理相關批准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註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註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佔註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設定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後的註冊資本不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年2月20日前舉行。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傳送,並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並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第四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並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檔案;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議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於公司並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於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並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五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階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第五十九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