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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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依據法律、法規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作相應修改。

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 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 公司型別: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 出資人名稱: ,

住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 人由出資人委派, 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 人由出資人委派, 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