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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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託,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並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

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並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佔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並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

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

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並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准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祕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於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於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

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註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並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階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