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章程,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個人獨資公司章程,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股東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1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認繳出資******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
實繳出資0萬元。出資方式為:貨幣,認繳出資****萬元於****年12月31日之前繳足。
第七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任命可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命,在任命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命,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任命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wu、*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