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家政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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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個人獨資家政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資訊諮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體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並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准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並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並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後,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