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才智咖 人氣:1.25W

公司章程向外公開申明的公司宗旨、營業範圍、資本數額以及責任形式等內容,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便於相對人瞭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便於公司與第三人間的經濟交往。

北京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北京***********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

 

 

 

貨幣

合計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 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並蓋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