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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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同公司章程

本章程系根據上海市商務委官方網站下載的外資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格式化文字制訂,除下劃線處填入的文字和根據提示需要刪除或允許修改的文字和條款外,其餘文字和條款未作任何改動。

獨資合同公司章程

投資者: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投資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國外商投資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投資舉辦外資企業,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投資者:(包括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等;個人投資者包括姓名、國籍、住所等)

第三條 公司名稱為: 。

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 區 路 。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擔任,並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為中國企業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不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自主經營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範圍: 。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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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投資總額為: 。

第十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 。

投資方以 方式出資 ,佔註冊資本100%。

第十一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投資方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投入 (不低於15%),其餘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完畢(或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一次性繳清)。

第十二條 公司在經營期內一般不減少註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變化,確需減少註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投資者即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職權範圍如下: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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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由 人組成(3-13人)。董事會由股東委派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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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或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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