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的範文

才智咖 人氣:1.88W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執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的範文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註冊地址為江蘇省太倉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機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臨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蔘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所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篇3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准或者給予登記。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濟南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出資時間股東(名稱)姓名證照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人民幣)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採取書面形式,簽字後製備於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資訊諮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10年9月21日繳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後,依法取得剩餘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體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並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准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

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並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並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後,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後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