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8大風險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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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融資租賃作為有形動產租賃,屬於營改增的試點範圍。那麼有哪些風險?是如何應對的?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8大風險與應對

合同詐騙

具體表現

1.承租人虛構經濟實力、履約能力與擔保能力;

2.偽造汽車銷售發票與機動車登記證;

3.承租人與汽車供應商惡意串通;

4.車輛重複融資。

應對措施

1.對承租人充分調查,特別是承租人的工作單位、穩定性、車輛與工作的匹配度等;

2.合同中明確宣告承租人、擔保人提供的材料可作為法律證據,起震懾作用;

3.遇到詐騙後,迅速報案,同時加強與警方溝通避免將案件歸為民事經濟糾紛而拒絕立案。

租金拖欠

具體表現

承租人不能按時或足額交納租金。

應對措施

1.及時瞭解原因,必要時立即採取法律措施;

2.汽車應裝有一部或多部GPS;

3.如必須自行處置或執行,可選擇汽車行駛途中,避開承租人的勢力控制範圍。

車輛被無權處分

具體表現

考慮到操作便利性、稅收成本、後續問題等方面,汽車融資公司與承租人並不一定辦理車輛過戶,尤其是售後回租模式。在實務中,這加大了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

應對措施

1.避免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發票等權證登記於承租人名下;

2.如無法避免,則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車輛已抵押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

3.在車輛顯著位置標識,讓第三方明晰該車為租賃車輛;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證明第三人屬於負有交易時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義務主體。

車輛被查封、扣留的風險

具體表現

租賃車輛若設計刑事案件或其他糾紛,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扣押。

應對措施

1.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爭取公安機關及法院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包括遞交購買合同、發票、融資租賃合同、機動車登記證等一系列證明材料;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餘租金及違約金,及時向承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要求承擔相應責任。

車輛被盜搶、毀損與滅失

具體表現

在汽車融資租賃中,汽車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雖然汽車的維修、保養、安全性責任均由承租人承擔,車輛被盜、毀損及滅失風險亦由承租人承擔,但是為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並從有效控制維權成本的角度考量,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必須充分重視車輛的被盜搶、毀損及滅失風險。

應對措施

1.要求承租人購買保險,監督承租人及時、有效續保;

2.確保安裝GPS以及GMS防盜系統,定時檢查,及時維護。

被交通行政處罰及被第三人索賠的風險

具體表現

對於融資租賃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的風險,同車輛涉及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風險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相同之處在於由於對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不甚瞭解,致使司法及執法機關在實務中慣性地將涉事車輛當做承租人所有車輛進行扣押,特別是在一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相關登記並未登記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名下時。

不同之處在於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的認定存在過錯,如承租人為自然人時其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當承租人為物流企業時,該企業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資質或者資質已過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仍然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應對措施

1.在操作融資租賃業務時,對承租人做全面的適格承租調查;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賃車輛並開展相關業務的一切資質條件,並承諾由於該原因導致的一切損失及索賠均由其承擔,若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承擔責任的,事後可向其進行追償;

3.積極與交通執法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對車輛所有權的認可進而做出合理處置措施;

4.與交警指揮中心或者車輛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關係,在出現公司所有車輛號碼的違規、過戶等事項時能及時通知到公司。

車輛質量瑕疵風險

具體表現

在汽車融資租賃業務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是基於承租人對車輛及供應商的`而選擇而購買車輛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僅收取租金,供應商直接向承租人進行交付並由承租人進行驗收確認,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不對車輛的質量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對承租人選擇車輛或供應商進行了干擾,這在一些廠商系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業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概率更高。

應對措施

1.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干涉承租人對租賃物及供應商的選擇,車輛質量瑕疵與其無關,承租人不得以此為藉口拒絕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

2.在實務中,一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為規避風險也為操作的便利性,會採用委託購買的方式,委託承租人購買車輛,根據委託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終歸於被代理人即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但是購買過程中的行為卻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為受託方充分行使其對車輛和供應商的選擇權和確定權,依據自己的技能獨立自主選定向供應商購買車輛。通過上述操作,能有效防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出現因干擾承租人的選擇權而帶來的相應責任。

“營改增”帶來的稅收風險

具體表現

根據財稅[2013]37號《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簡稱“37號文”)的規定(已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3年12月9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簡稱“106號文”替代),從2012年1月1日在上海開始試點的交通運輸業及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已經在2013年8月1日擴充套件到全國範圍。

汽車融資租賃作為有形動產租賃,屬於營改增的試點範圍。“營改增”後,汽車融資租賃中直租模式業務的稅率實際從5%提高到17%,但是購買汽車環節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實際稅負並未隨著稅率大幅提升。然而在回租模式中,由於承租人出售車輛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也不徵收營業稅導致承租人不一定願意開具發票,對於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更不可能開具,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就無法進行進項稅的抵扣。

應對措施

1.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對稅收政策以及當地稅務機關的操作口徑作充分了解和溝通,此外,財務部門必須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扣除承租人收取的車輛本金價款後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計算銷售額;

2.直租模式中要求供應商開具積極要求回租模式業務中的承租人(亦為供應商)開具發票,因為根據“106號文”的規定,雖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這有利於確定車輛本金價款金額,即使不開具發票也應要求其開具相應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