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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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申請補貼時,應持續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以下是小編J.L分享的關於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更多熱點創業專案參考歡迎訪問()。

關於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大眾創業工程打造創業之都的意見》(青政發〔2015〕15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就業優先戰略行動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1號)、《關於全面開展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服務中心建設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27號),現就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創業補貼

1、創業實體繳納社會保險問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對註冊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僱工個體工商戶的創業者,申領一次性創業補貼時,需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政策在創業實體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對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後創業者本人需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社會保險。創業者在政策扶持期限2年內,應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2、創業補貼範圍問題。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的創業者應誠實守信、正常經營,同一個創業實體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申領一次創業補貼。下列情形不納入創業補貼範圍:⑴提供虛假創業證明、失地證明、生產經營等材料的;⑵註冊後沒有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⑶創業者此前已創辦實體正常經營且辦理就業手續一年以上,申請補貼前登出原實體、辦理失業登記重新註冊辦理就業手續的(以工商註冊和就業登記為準);⑷經區市人力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實,不符合創業補貼申領條件的其它情形。

3、實地核實問題。創業者申請補貼時,應持續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各區市要通過組織公共就業服務工作人員或聘請具備資質的第三方等方式,採取通知核實和臨時核實相結合等措施對創業者是否正常經營進行實地勘驗。對提報虛假材料、虛構創業事實、未開展或中斷正常經營活動的,不予稽核通過,不予發放或追回創業補貼並告知申請者本人。區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補貼申請受理期間,至少組織實施1次通知核實和1次臨時核實;在創業者政策扶持期限2年內,至少組織實施4次實地核實和跟蹤扶持,及時核實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實地核實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核實後製作現場核實記錄(紙質件)由實施核實人簽字確認。對創業實體和創業者騙取、虛報、冒領補貼資金的,除納入就業創業負面清單、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資訊系統標註、五年內取消申請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格外,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追回騙取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被騙取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提供虛假證照印鑑、虛假證明材料的人員及中介機構,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向公安、檢察機關檢舉處理。

對落實實地核實制度、監督檢查措施有力有效、就業創業政策績效較好、就業創業資訊化水平較高的區市,市財政每年按照區市受理創業補貼額度最高2%的標準給予獎補,獎補資金可用於實地核實、採集就業創業資訊等支出。獎補資金按照創業型區市、街道(鄉鎮)獎補渠道,從市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資金撥付採取預撥清算方式,考核清算綜合考慮各區市就業創業臺賬設立、政策落實、監督檢查情況等因素,各區市應做好相應資料建檔工作。

4、終止創業資金退回問題。一次性創業補貼的政策扶持期限為2年,因創業者主觀原因在政策扶持期限內終止創業或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根據終止創業或停保後剩餘扶持月數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終止創業時間以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有效資質證明登出、變更時間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地核實終止創業時間為準。對於政策扶持期限記憶體在不符合創業補貼範圍情形的,也應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者在享受創業補貼扶持期限內須按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中斷或停繳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含3個月),視為終止創業。鼓勵誠實守信、寬容創業失敗,對合法經營因市場變化經營不善、虧損欠費等客觀原因終止創業或暫停創業,主動告知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辦理相關失業、就業手續的創業者,享受政策滿3個月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滿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滿12個月不滿18個月的,按18個月計算;並據此計算剩餘扶持期限及退回補貼比例。對確有經營資金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退回資金可實行緩繳,緩繳期最長3個月;對退回資金確有困難的城鄉低保家庭成員、扶貧物件、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經本人申請、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市民政、殘聯、財政部門稽核後,可予以免繳。緩繳、免繳須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稽核、審批,具體流程由各區市自行制定。對退回創業補貼的,各區市應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資訊系統進行登記,創業者再次創業時,可按規定申請剩餘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次性創業補貼退回由區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稽核受理,資金按照市級50%、區市級50%的比例通過金融機構原渠道退回,自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拒不履行相關手續、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除納入就業創業負面清單、在市公共就業一體化資訊系統標註、五年內取消申請各類就業創業補貼資格外,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依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5、明確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領範圍。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創業實體,不含個體工商戶。對於青政發〔2016〕1號檔案下發以後,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以及社會化服務組織的創業者以及其他符合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條件的,首次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資質證明、正常經營並在創業實體按月為本人及職工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含補繳月份)滿1年,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向註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

6、精簡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申領材料。各區市要按照市經濟資訊化委員會、市統計局《關於廢止中小微型企業認定工作檔案的通知》(青經信字〔2016〕49號)有關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對申領一次性小微企業創業補貼的創業實體,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出具的小微企業認定證明。

三、關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

7、調整創業者及招用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時限。《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城鄉一體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9號)、《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的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領條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將原規定“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月份)”調整為“按照青島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4個月(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月份)”,其他申領條件不變。

四、關於用人單位吸納就業補貼政策

8、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補貼政策。《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城鄉一體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19號)中規定的小微企業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具體期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9、將網路商戶從業人員納入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範圍。對於青政發〔2016〕1號檔案下發以後,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在戶籍地所在的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心進行靈活就業登記的,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其中,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和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補貼時除按《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需提供網路地址、網路交易平臺名稱及交易明細等有關證明資料。

10、簡化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條件。按照《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規定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材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對於從事家政服務、嬰幼兒看護服務、養老看護服務、病人看護服務等家庭服務事項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國家規定取消的職業資格類證書,但仍需提供所服務家庭出具的證明。

六、關於職業介紹補貼

1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創業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青人社發〔2014〕21號)中涉及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停止執行,此前符合條件的,仍按原規定申領撥付。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