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工維權存在的問題的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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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民工問題是目前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也加大了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力度;但從工作站辦理的2660件援助案件來看,農民工維權仍然存在著程式複雜和成本高的問題,很多農民工視維權為畏途,有的不得不因承受不起而放棄。要徹底解決問題不僅需要現有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還必須理順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降低維權的難度和成本。

關於農民工維權存在的問題的調研報告

方法農民工維權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可以概括為兩大方面,一是勞動違法現象嚴重;二是現有的勞動爭議解決機制不暢。

(一) 勞動違法現象嚴重

方法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農民工維權困難重重

方法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關係最直接、最重要的憑證,也是確定勞動的工資、工種、工時等工作內容的最重要的證據,但農民工外出打工面臨的最大維權問題就是很少簽訂勞動合同,各項權利得不到保障。在本次統計的2993名農民工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220人,佔總數的7.3%;其中63人自己並沒有合同,而是在用人單位處。工作站在2007年9月所做的兩週年工作總結中,曾統計當時援助的2196名農民工中籤訂合同的有135人,佔到總數的6.2%。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在一年後雖然略有提升,但大量農民工仍然遊離在勞動合同的保護範圍之外。

方法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就很難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增加了討薪和認定工傷的難度。尤其是在工傷案件中,確認不了勞動關係即無法認定工傷。如仝某工傷案中,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在認定工傷前不得不先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僅認定勞動關係就花了一年半的時間。

方法農民工之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他們不願意籤,往往是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惡意逃避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農民工郭某某帶領80多個老鄉在北京打工,因用人單位一直推脫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郭某某等人就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負責人當著監察人員的面打了郭某某一個耳光,理由是郭某某給單位帶來了麻煩。

方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由於加重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力度,在2008年2月以後到工作站申請援助的農民工當中,勞動合同簽訂率有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在非建築行業中。但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為也隨之出現。如簽訂合同後,用人單位將兩份都收回,既可以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又可以在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拒絕承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還有的單位雖然簽訂合同後也能給勞動者一份,但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數額、工作時間等重要內容卻與事實不符,如農民工每月實發工資1200元,勞動合同上卻寫著730元;工作時間明明每天有10小時或更長時間,合同上卻一律都是8小時。這種情況下如雙方發生爭議,農民工很可能因為合同的內容而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方法2、包工頭的存在,嚴重影響農民工維權

方法包工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溝通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資訊,但他們的存在隔斷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間的直接聯絡,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和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重要原因。而且,違法分包、轉包也使得勞動保障部門很難查清建築工地到底有多少農民工,無法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

方法當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得不到賠償時,包工頭又是維權的極大障礙。農民工追討欠薪或者申請工傷認定時,因為沒有與用人單位的直接關係而無法認定勞動關係;如果農民工跟隨包工頭在多個不同的工地打工,勞動關係更難確認。農民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投訴時,工作人員認為農民工與包工頭之間是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因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訴時,有些法官也會認定農民工是與包工頭之間的勞務關係,判令包工頭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賠償金,而這樣的判決即使勝訴了,也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如耿某工傷案中,耿某在建築工地從事鋼構安裝時從高處墜落受傷,導致半身癱瘓,傷殘三級。因缺少證據無法認定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耿某無奈只能以包工頭為被告要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在法官調解下包工頭雖同意支付18萬元賠償金,但達成調解協議後便不知所蹤,耿某至今未得到任何賠償。

方法有些包工頭在得不到工程款時,就利用農民工討要工資的名義,以聚眾靜坐、遊行、指使農民工偽裝“自殺”等方式來惡意討薪,農民工不僅得不到工資,反而會因為違法行為受到處罰。

 方法3、勞務派遣規模龐大,被派遣勞動者權利難保障

方法勞務派遣作為非正規就業的靈活用工方式,原本應當是滿足企業的靈活用工、彈性用工的需要而使用,但在我國卻出現了取代主流用工的趨勢,僅建築行業的派遣勞動者就有1000萬人之多。

方法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就是為了降低成本。很多用人單位將低端勞動者“整體”轉移給派遣公司,用工的不招人,招人的不用工,以此來規避其解僱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以及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工傷保險待遇,將其應負的種種責任“轉”給了派遣公司,從而降低其用工成本。而目前勞務派遣公司的資質和規模缺乏規範,派遣公司魚龍混雜,有些只是“皮包公司”,根本無法保障勞動者的權利。一旦公司登出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甚至根本找不到公司,勞動者應得的經濟補償金或工傷保險待遇就成了鏡花水月。

方法除了被解僱或者發生工傷後無法得到補償的巨大隱患外,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內還會有同工不同酬、沒有晉升機會、沒有相應福利待遇、工會組織不明等種種不利之處,他們成了變相的“臨時工”。

方法正是由於勞務派遣的種種“好處”,很多用人單位將原本與自己有直接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改為派遣員工,以虛假勞務派遣來逃避責任。如工作站辦理的徐某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案、李某要求某食品公司經濟補償金案、馬某要求北京某建工集團工傷保險待遇案以及孫某要求某人才服務中心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案中,這些農民工均是用工單位原有職工,工作幾年後被要求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他們被辭退或者發生工傷要求用工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工傷賠償金時卻不知該向誰主張:明明是用工單位的職工卻被告知沒有勞動關係,而勞務公司顯然又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