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情況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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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是我國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社會需求開辦的一種新的人才中介服務專案。勞務派遣對於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滿足企業不同型別人員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解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現狀,為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行業管理,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筆者對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據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和區工商分局統計,我區目前共有勞務派遣單位18家。主要從事冶金、物流、製造等行業。通過調研,我們發現我區勞務派遣行業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工作基礎較好。調研的5家從事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中,涉及職工1107人,其中農民工644人,單位全部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參保總人數為1107人,其中參加養老保險678人、參加失業保險622人、參加工傷保險1100人、參加醫療保險618人、參加生育保險618人,解決、終止勞動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無拖欠工資侵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發生。
(二)市場前景廣闊。江津是一個伴隨著新重慶“一圈兩翼”戰略迎來再次發展城市。近年來,區委、區政府提出了“千億工作強區”目標,隨著這幾年三大園區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一批新專案、大專案相繼上馬並開始投產,為勞務派遣提供了廣闊的用工市場。
(三)發展潛力較大。我區勞動力市場資源充足,以前的國有企業較多,工業基礎較好,企業改制後,大量的具有一定職業技能的企業下崗職工在家待業;隨著新型城市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的富餘動力向就近城市轉移,這為發展勞務派遣行業提供了巨大的人力資源。
二、存在的問題
我區勞務派遣行業經過近幾年的不斷探索,取得較快發展,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法律維權存在缺陷。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為勞務派遣行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規範勞務派遣行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勞動合同法》中涉及勞務派遣的'都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在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障、工作崗位、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詳細範圍,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企業沒有具體約束措施。
(二)經濟權利難以保障。一是同工不同酬現象嚴重。一些單位部分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混崗上班,派遣工的工資明顯低於正式員工。據瞭解,勞務派遣工與同工種、同崗位的正 式員工相比,收入水平差距一般在1倍以上,有的甚至有幾倍的差距。二是保險福利待遇低。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費是從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中提取的,並由派遣公司負責繳納。勞務派遣公司一般按非正規就業的比例就低不就高繳納。三是工資增長難。企業經濟效益提高時,正式職工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資,但勞務派遣工的工資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費的一部分,他們的工資增長要按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協商而定,勞務派遣工對此根本沒有發言權。四是“假派遣”侵權行為嚴重。一些企業和單位為了避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將本企業的職工轉簽到勞務派遣公司,實現員工向勞務派遣工的“置換”,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民主權利無法實現。由於被認為不是用工單位的正式職工,幾乎所有的被派遣勞動者本應享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加工會組織及會員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權利都難以實現。即使在用人單位參加工會,其民主政治權利的實現也有一定困難,因為所有涉及勞務派遣工的勞動經濟權益的問題都是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務協商決定的,用人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不便於與用人單位研究制定或協商決定勞務派遣工的勞動經濟權益。
(四)准入審批不夠規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成立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只需50萬的註冊資金。但法律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經營資質卻缺乏統一標準,與之相配套的監管制度也很不完善。有的勞務公司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就能開業,還有部分派遣公司甚至根本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如此寬鬆的准入和監管環境使得勞務派遣公司抗風險能力較低,根本無法承擔兌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種種責任。現行的勞務派遣審批職能不統一,不僅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審批,工商部門也可以,造成審批不規範,監管難以到位
三、對策建議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靈活用工方式,在我市有著極大的市場潛力和實際需求。因此,對以上分析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採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從加強法制建設、強化監督管理、發揮工會作用,嚴格准入稽核等方面入手,加強勞務派遣規範運作,促進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加強法制建設,制定配套政策。勞動保障部門要針對勞務派遣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框架下,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對勞務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問題的銜接做出明確規定,細化使用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的範圍,明確勞務派遣企業和用人單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項權益中各自的職責以及發生勞動爭議後的處理程式,制定適合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字,包括在繳納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與企業正式員工相同對待的條款,在法律制度上為派遣勞動者維權提供保障。 
(二)加強監督管理,維護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對勞務派遣企業的監管機制,嚴格禁止企業將原有職工轉為勞務派遣工。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執法監察,重點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協議簽訂及履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辦理情況,用工單位工資支付、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等情況,嚴肅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加大處罰力度,勞動保障部門還應對現有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專項審查,建立相應的誠信等級評價體系,實行分類監管,對不符合要求、違法經營的,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取締。
(三)發揮工會作用,保障民主權利。要創新方式方法,加大組建工作力度,把廣大勞務派遣工組織到用工單位工會中來,建立派遣工代表分團或小組,讓其代表派遣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切實維護好勞務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勞動經濟等切身權益,構建和諧穩定、健康有序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社會穩定,把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立法思想落到實處。
(四)實行歸口管理,嚴格准入稽核。將勞務派遣申報審批職能歸口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務派遣企業准入機制,建立相關配套制度,嚴格派遣單位的申請、許可及審查,提高勞務派遣企業履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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