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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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範圍。

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自願原則,即根據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範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見證業務。

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祕密。

第三章 見證業務的範圍

第十二條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一)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二)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三)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四)各種委託代理關係;

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戶簽訂見證委託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

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客戶委託後,所裡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

(一)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客戶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檔案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後,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後,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主要內容包括:

1、客戶委託見證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的簽字,並由律師事務所蓋章;

6、律師見證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客戶的需要進行製作,並可增發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後列印、蓋章。

第二十三條 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後,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如發現客戶有違法動機或內容,承辦律師應予以制止並拒絕見證。

第二十五條 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3 術語

3.1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自己的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5 引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6 律師見證的法律特徵

6.1 見證的主體是律師

律師見證,具有不同於其他證明方式的獨到之處,即律師見證的主體是律師,並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進行證明,這與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的民間私證,以及以國家名義進行的公證,都有根本的區別。

6.2 見證是一種對法律及事實的確認

當事人請求見證,往往是出於對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內容瞭解得不夠詳細、不夠具體或不太放心,因此聘請律師見證,是想尋求多一層保護。律師見證,主要是根據現行法律,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

6.3 見證的時間與空間有著嚴格的限制

所謂見證時間,是指對見證行為發生之時進行見證;所謂空間,是指律師親眼所能見到的範圍。律師見證的時間與空間都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6.4 律師具有獨立的地位

律師辦理見證業務,雖然是基於當事人的委託,但委託的是見證,而不是代理。在見證過程中,律師是以見證人的身份從事見證活動,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外的具有獨立地位的見證人,具有證明和監督的雙重性質。

7 律師見證的效力和範圍

7.1 律師見證的效力

7.1.1 約束效力

律師見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既然自願申請見證,且雙方之間的法律行為業已見證,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就不得對已見證的事項隨意變更、修改或廢止,而應自覺履行。

7.1.2 證據效力

律師見證,是律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較為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並以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作為見證人,從第三者的角度,客觀公正地證明當事人所為的一定的法律行為,這在客觀上使被見證物件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而在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時,通常可作為認定事實、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效力。

7.2 律師見證的範圍

7.2.1 律師見證的主要是法律行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謂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包括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共同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等。例如,遺囑、宣告、買賣、贈與等。但是,對於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結婚、學歷和經歷等同樣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則不屬於律師見證的範圍。這些事件的發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職能部門出具相應的檔案確認,而律師在這些法律事件發生時,一般也難親身所見,因此,這些法律事實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關係,都屬於公證的業務範圍,而不屬於律師見證的業務範圍。

7.2.2 律師見證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強制公證之外的法律行為

為調整和規範民事活動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規規定有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國務院明確規定收養子女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我國公證也由自願公證原則,改為自願公證與強制公證相結合的原則。這些強制性規定,使公證成為該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為主體必須履行。在這個範圍之內,律師見讓是無效力的,即使當事人請求律師見證,律師也應告知當事人履行公證程式。

7.2.3 見證的重點應當是經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為

實踐中,經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是與我國政治、經濟有著密切關係的涉外經濟合同。如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獨資企業合同,產權轉讓合同以及這些合同的補充修改條款,此類合同期限長、標的大、內容錯綜複雜,從談判、起草、審查合同文字,到簽字見證,都應有律師參加。

8 律師見證的程式

8.1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簽訂委託業務委託書

當事人委託律師進行見證時,首先應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並說明委託見證的事項,提交有關檔案、材料和證據。律師在接待委託見證的當事人時應制作筆錄,然後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審查見證是否屬於見證範圍。符合見證條件的,由本所與當事人簽訂業務委託書。(見TY/GL02.03《收案辦法》)業務委託書的內容包括:(1)申請見證的事項;(2)合同雙方的責任;(3)申請人支付的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雙方簽名、蓋章,註明日期。(見附件1)對不符合律師見證條件或不屬於律師見證範圍,以及見證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則不予見證,本所應作出不予見證的書面說明送交委託人。

8.2 審查

律師接受委託後,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分析。審查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有關檔案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師認為不完善或者有疑義,應讓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並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律師還應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格。

8.3 見證見證行為發生時,見證律師應監督法律檔案的製作、複製,證明它們的真實性、合法性。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特定的法律行為時,見證律師必須親臨現場,目睹該項法律行為的完成。律師見證僅是就其親自經歷某一事件過程中的所見所聞進行客觀的證明,不需要進行分析研究、判斷推理。因此,律師見證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防止個人主觀臆斷。

8.4 出具見證意見

對經律師見證,見證事項真實、合法的,律師應在業務委託書約定的期限內出具律師見證書,律師應當在見證書上簽名。

8.5 本所蓋章

提交給委託人的見證書,應經至少兩名以上合夥人審閱並簽署“同意”意見後,本所方可在見證書上蓋章。

9 律師見證書

9.1 概述

律師見證書是律師開展見證業務所使用的法律文書,其內容結構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參見附件2)

9.2 首部,包括標題、文書編號、委託見證人的身份情況等。

(1)標題。應當寫明“律師見證書”。

(2)文書編號。文書編號應當寫在標題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師事務所簡稱、文書簡稱以及編號的順序排列。如(2002)新同源見字第XX號,即指2002年度本所見證書第XX號。

(3)委託見證人的身份情況。委託見證人是公民的,應當寫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及住址等身份情況;如果委託見證人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寫出單位全稱和住所,並另起一行,寫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9.3 正文,這是見證書的主體部分,可依次寫清見證事項、見證過程、見證結論和法律依據等四項內容。

(1)見證事項,相當於行政公文中的“事由”,是指委託見證人就何事要求律師見證,應寫得簡明扼要,一目瞭然。如“委託律師就遺囑進行見證。”

(2)見證過程,要概述從接受委託至如何辦理見證的全過程,為確認見證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從而順理成章地過渡到見證結論。

(3)見證結論,這是見證書的核心部分,指律師對有關見證事項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的結論。見證結論可以與見證事項的法律依據結合在一起寫,也可以分開寫。如:“茲證明XX在書寫自書遺屬時神志正常,思維敏捷,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該遺囑的年月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內容出於XX本人的真實意思,符合《繼承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也不違反其他法律、政策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4)法律依據,主要是為了說明見證事項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