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規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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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於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規定解析

1、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會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2、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新就業複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勞動者受處分的工資支付。

⑴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⑵ 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