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雲區廣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詳解

才智咖 人氣:3.02W

廣州市白雲區工資支付監控辦法

白雲區廣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詳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資支付,預防因勞動爭議引發的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的僱傭勞動者10人以上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監控重點包括:

(一)已發生拖欠工資2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

(二)生產經營困難,已出現拖欠租金、水電費、貸款等情況的用人單位;

(三)固定資產投資少的勞動力密集型用人單位;

(四)租賃場地、裝置經營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工資支付實行按時足額、優先支付原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章 監控內容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明確具體金額,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廣州市政府公佈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不得拖欠或者剋扣。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應當出具委託書。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按金。

第三章 監控主體

第九條 區成立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委政法委、政府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人民法院、司法局、建設和市政局、工商分局、總工會、信訪辦為組成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

(一)領導、督促區內各街、鎮(含雲埔白雲工業區管委辦、民科園管委辦,下同)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小組有效開展工作;

(二)指導、協調全區有關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監控管理工作;

(三)指導、督促區有關部門和街鎮建立和完善工資監控電子資訊網路,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四)指導、協調區有關部門和街鎮建立健全區三級勞動保障監督隊伍,定期培訓和聘任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區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工資監控領導小組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條 街、鎮和區屬單位主管部門相應成立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的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領導轄區內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制定轄區內工資支付監控措施,報區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二)督促建立健全街鎮工資監控電子資訊網路,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工資監控工作及日常管理事務;

(三)組織、管理村(居)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人員和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對相關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建立定期的例會活動制度;

(四)定期報送轄區內《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情況表》,每月25日前將轄區內10人以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情況及時登陸上網,確保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

(五)對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

街、鎮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由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工資監控的日常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村(居)委會設專職或兼職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負責對轄內各類用人單位的工資監控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一)負責村(居)委會工資支付監控工作;

(二)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建立轄內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臺帳,掌握其經營狀況和工資發放情況,確定監控重點;

(三)負責將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登入上工資監控電子資訊網路,對拖欠工資的單位登記造冊,報送街、鎮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保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發現用人單位有拖欠工資的情況,及時向上一級監控部門及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和配合街鎮、區有關部門處理轄內用人單位勞動者集體上訪、罷工事件。

第十二條 建立企業工會組織及在企業勞動者中聘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發現違法行為的,工會組織或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用人單位拒不改正或者經營者逃匿的,工會組織或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或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應當依法予以支援和幫助。

第四章 監控程式

第十三條 僱用勞動者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必須每月20日前將上個月勞動者簽收的工資表副本送轄內村(居)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

第十四條 村(居)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對轄內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登入上工資監控電子資訊網路,並於每月25日前,將轄內有拖欠工資情況的單位列表,填寫《用人單位欠發工資情況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街、鎮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村(居)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逾期未收到用人單位上報的工資表副本的,限期提交,寬限期屆滿仍不提交工資副本,作為上月拖欠工資處理。

第十五條 街、鎮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村(居)上報的《用人單位欠發工資情況表》,填寫《彙總表》交分管領導審閱簽名,送區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村(居)委會勞動保障服務工作站對用人單位上報的工資發放表進行稽核後發現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應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應在15天內發放工資,同時提交保證書,及提供財產或單位擔保。村(居)委會及時填報《用人單位欠發勞動者工資情況表》報送街、鎮工資支付監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七條 在用人單位暫緩發放工資的期間,村(居)委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無故轉移財產、裝置、原材料或成品等,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引導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代表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第十八條 在用人單位暫緩發放工資的期限屆滿仍未發放工資的,街鎮勞動保障機構必須會同村(居)委會,及時介入處理,並將情況向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告,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調查核實取證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必要時,可引導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

第十九條 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逾期不執行《勞動爭議調解書》或《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勞動者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各級工資支付監控部門和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報送的工資表等有關資料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村(居)委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對用人單位報送的工資表副本至少妥善儲存3個月,逾期可交還給用人單位或按照保密資料的有關銷燬程式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資支付監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工作失職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街、鎮、村(居)和企業主管部門是處理屬下單位和轄區內勞動爭議集體上訪和罷工事件的第一責任單位。因不負責任而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資支付監控工作納入街、鎮、村(居)崗位責任制考核和工作實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