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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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會上調嗎?上調的具體方案是什麼?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調整方案,歡迎檢視!

2016四川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方案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近日下發的有關通知,對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在執行普遍調整的基礎上,還對7類特殊情形人員予以了政策傾斜,比如年滿70週歲以上的人員每月再增加40元。

增加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近日多個市州陸續將1~4月的補發金額發放到了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並從5月開始按調整後的新標準發放。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增3元

根據通知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普遍調整的辦法為,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累計繳費年限先按月計算,換算為年,下同)。

根據通知規定,本次調整,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週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12月31日。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資料為準,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週歲確定。企業退休人員截至1月1日仍在服刑、勞教等,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7類情形還可重複累加,實施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

還有7類特殊情形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普遍調整辦法,再按相關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增加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而且同時符合兩類及以上“特調”情形的,可重複累加享受。

此次調整,領取待遇與繳費年限掛鉤,我省近年來加大了調待標準與繳費年限相掛鉤的力度,由最初的1元/年上調到3元/年。此次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意味著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增幅越大。

調幅不超社會平均工資

記者在四川省全省人社工作會議上了解到,今年,省人社廳將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積極防範和化解失業風險。此外,今年還有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

據瞭解,今年,四川省計劃城鎮新增就業80萬人以上,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從目標數字上看,跟去年一樣。但四川省人社廳廳長王建軍表示,要在經濟下行壓力進一步加大等情況下實現這些目標,難度大、任務重。對此,省人社廳將制定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預案,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援企穩崗等扶持政策,加強再就業培訓。

此外,今年,四川省還將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標準。

省人社廳今年還將重點推動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落實。要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要以非公企業為重點,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按照人社部的要求,在一段時間內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時間,改為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調整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四川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算方法

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文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新人:即1996年1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即:從參工作時間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時間,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注: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退休,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方能辦理退休):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增發養老金

(2)、中人:即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職工,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增發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累計繳費年限×1%

其中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四川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新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頂)。計算公式為:

n平均指數=(X1/C1+X2/C2+…+Xn/Cn)÷

X——當年本人繳費工資

C——2005年及以前為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2006年起為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N——本人繳費年限(1996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中人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從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當年,歷年繳費中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平均數確定(2005年及以前年度的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規定計算並封頂)。計算公式同新人計算平均指數,其中N本人繳費年限,(為1990年1月1日及以後至退休時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②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國發[2005]38號附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歲23351歲19062歲125

41歲23052歲18563歲117

42歲22653歲18064歲109

43歲22354歲17565歲101

44歲22055歲17066歲93

45歲21656歲16467歲84

46歲21257歲15868歲75

47歲20858歲15269歲65

48歲20459歲14570歲56

49歲19960歲139

50歲19561歲132

  關於2015年四川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川人社發〔2015〕17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經省政府批准,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物件和時間

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物件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企業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標準和辦法

(一)定額調整辦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掛鉤調整辦法

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不含15年),對超過的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增加7元。

(三)適度傾斜辦法

屬下列情形的企業退休人員,先執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以下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複累加享受:

1.企業高齡退休人員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國後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人員,每月增加30元。

(3)原個體工商業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滿70週歲及以上人員,每月增加40元。

2.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

(5)2014年年度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新增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40元;三、四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50元;五、六類艱苦邊遠地區人員,每月增加60元。艱苦邊遠地區的範圍和類別,按國人部發〔2006〕61號及川人發〔2007〕8號檔案執行。在此前調待中已經享受人員不重複享受。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6)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檔案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本次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企業退休人員年齡週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外,主要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並列入2015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州)範圍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管理。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統籌安排資金,確保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及時足額兌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的擴面、徵繳、清欠工作。

(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由省社會保險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局統一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核撥。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一)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應按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專案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餘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企業退休人員截至2015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強制戒毒、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幹部的範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2〕87號)的規定認定。

(四)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年齡,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確認記載的資料為準,視同繳費年限按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確定,年齡按實際週歲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