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最新婚產假天數確定:婚假13天 產假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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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給予男方15日護理假。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海南最新婚產假天數確定:婚假13天 產假188天

3月31日下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在海口閉會。會上,通過最新修改的《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海南的生育政策、婚假產假等方面進行調整。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給予男方15日護理假。此《條例》將從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

調整完善生育政策四種情況可以申請再生育

《條例》刪除“鼓勵晚婚、晚育”和“城鎮居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內容,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的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經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形:

(一)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生育兩個以內子女,再婚後無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條例》同時還規定,上述再婚情形不含復婚。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一方的再生育政策。

婚假:13天 產假:188天

《條例》中提到,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日,並取消原條例晚婚假的規定。國家規定假期為3天,增加婚假10天,即所有依法登記的夫妻都可享受13天的婚假。

《條例》規定,凡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個月的產假。目前國家規定的產假是98天,增加3個月,按每月30天,女職工共可享受188天的產假。而在條例修改前,只有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女職工可享受188天的產假。

男方護理假方面,《條例》規定給予男方15日的護理假,取消現行條例晚育護理假的規定。政策調整前,男方最多能休護理假10天。

《條例》還規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享受全勤待遇。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止,其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和計算工齡。

一孩政策期間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的獎勵優待政策不變

根據《計劃生育法》“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立法精神,《條例》保留了原條例中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並限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自發證之日起每月領取不低於1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八週歲。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另外,《條例》還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享受在分配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在扶貧專案、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對報考省內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階中學的獨生子女,給予加分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繼續每月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農村居民和其他城鎮居民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或無子女的,年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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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廣東產假新規定:生育獎勵假增加50天,最長可休208天。

9月29日下午,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大幅延長合法生育的獎勵假期,即從原來的30日延長至80日,由此女職工產假從128天增至17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達208天。 記者梳理29個已修訂計生條例的省份發現,論基礎產假,廣東的208天為最長。

廣東生育獎勵假增加50天

目前,我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地在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時,均在98天產假的基礎上增加了獎勵假期,最少為30天。

去年12月30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成為全國第一個完成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省份。去年修訂後的計生條例中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

按照此前這一規定,廣東省女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包括98天固定假和30天獎勵假,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此次廣東再次修訂計生條例。修正案稱,為提升新出生嬰兒照顧水平,進一步鼓勵群眾積極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將女職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也就是說,廣東女職工順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共178天的產假,剖腹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30天剖腹產假共208天產假。

正在休產假的也可享受新政

根據新條例,廣東目前正在休產假的女職工也可享受50天的延長假。即2016年9月29日後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記者梳理髮現,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國29個省份均已經完成了計生條例的修訂,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職工的產假天數。

這29個省份的產假可大致分為128天、158天、180天及以上三檔。廣東女職工最多可休208天,在這些省份中產假時間最長。

放寬再婚再生育政策

《修正案(草案)》將可再婚再生育情況進行了細化,並增加了兜底條款。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胎(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另一方生育一個或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的再生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兩個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現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已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並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產假為何增加50天? 專家:生育形勢未達預期

對於廣東新修訂的計生條例增加50天產假的情況,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李建新教授分析認為,全面二孩政策放開後,我國並沒有出現預期的生育反彈。由於生育成本和撫養成本都在增加,生育形勢未達預期,廣東省計生條例修訂後延長了產假,是促進生育的政策,廣東是改革發展的抬頭兵,應該在改革上走得更遠。

中山大學人口學講師王軍表示,從廣東省的出生人口資料看,全面二孩的效應沒有預期那麼大。城市女性由於工作生活各方面壓力,生育意願不是很強烈。因此,廣東省立足於本身的情況延長產假。

而廣東省統計局釋出的資料也顯示,廣東人口年齡結構目前繼續表現出“兩頭低、中間高”的總體特徵,即少年兒童人口與老年人口占比相對較低,成年人口比重較高;此外,廣東是全國人口總撫養比相對較低的地區之一。

29省份完成計生條例修訂 理論上重慶產假可休時間最長

截至目前,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國29個省份均已經完成了計生條例的修訂,都取消了晚育假,將產假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國家規定假期98天+生育獎勵假”。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職工的產假天數,目前各省份的生育獎勵假為30天至3個月不等,各地女職工可享受的產假為128天至190天不等。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產假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地女職工最多可享1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則明確了產假總天數為180天。

“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產假天數中佔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個省份的產假均為158天。

陝西產假也是158天,但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增加10天產假,剖宮產的增加15天,因此陝西女職工最長可休假183天。

福建產假天數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

廣東計生條例修訂後,女職工產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