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修改計生條例:婚假13天產假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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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訊: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3月30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規定婚假一律13天;對符合規定生育的,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延長30天,共128天,男方護理假延長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江蘇修改計生條例:婚假13天產假128天

原計生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經2004年、2014年兩次修正。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適應江蘇人口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不斷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對條例進行修訂。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個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關於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內容堅持遵循寬嚴適度、增進家庭福祉的原則,兼顧再婚夫妻個人生育數與合計子女數,允許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個共同子女,充分體現對再婚夫妻的關懷。同時,適度放寬了對病殘兒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規定。

修改後的條例在明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前提下,規定了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四種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後未生育的;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鑑定機構鑑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經綜合考慮,為了便於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時在全省落實,修改後的條例將原條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為“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修改後的條例還取消了對申請再生育者的年齡限制,拓寬了再生育申請的受理範圍,由向女方戶籍地申請改為可以向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進一步體現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則。

現行獨生子女優惠政策仍適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優惠政策。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修改後的條例還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特別扶助制度,規定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為保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保留了原條例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相關內容。

修改後的條例刪去了原條例中有關簽訂計劃生育實施合同等內容。同時,將原條例“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依照本條例規定不應當生育而妊娠且醫學上允許終止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切實維護育齡群眾避孕節育措施的自主選擇權。

不管晚不晚育產假都是128天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長婚假”的規定。

但是,江蘇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於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計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將延長至13天。

此外,為彰顯生育關懷,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男方護理假的時間,將原條例“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十天”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這也就意味著,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產假都是128天。同時,配偶的10天護理假也將延長為15天。

在審議過程中,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南京農業大學農學院遺傳育種系主任兼作物遺傳與種質創新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規定婚假13天,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需要明確這些假期裡面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雙休日,以便於下一步操作。

對此,修改後的條例特別增加了對於婚假和產假規定的補充條款:“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也就是說,無論是婚假還是產假或護理假,休假期間如果與國家法定休假日發生重合,可以繼續休假,把失去的國家法定休假日補回來。修改後的條例中的國家法定節假日是指國慶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假日,正常的雙休日不包含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