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015年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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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身農村一輩子的村醫將老有所養,由各縣(市)區財政向鄉村醫生按月發放養老生活補助,補助標準不低於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前,市政府出臺了關於福州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目前,該政策已實施,有關參保物件的年齡計算時間截點為2015年1月1日。

福州2015年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新政策

退崗的須有證書或檔案

據悉,領取補助的鄉村醫生須符合以下條件:持有執業資格證書或執業註冊證書,註冊在本市村衛生所並在崗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長期在本市村衛生所工作,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在崗或退崗的,退崗的必須具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農村衛生協會)曾按規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或歷史檔案資料。

鄉村醫生的保障類別分為養老生活補助和養老保險兩類。

參加居民保

不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我市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年滿六十週歲以上在崗或退崗的鄉村醫生,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其他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縣(市)區財政按月發放不低於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

參加職工保

年限不到可補繳

男性未滿六十週歲、女性未滿五十五週歲的鄉村醫生,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縣(市)區財政給予養老保險繳費額60%的補助。

參保前符合國家或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在參保時提出補繳申請,一次性辦理政策性參保補繳手續,補繳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延長繳費期至滿十五年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也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費用自行承擔。

入行30天內可辦社保

意見提出,已達退休年齡、身體健康、能勝任崗位工作的,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可延聘為執業鄉村醫生。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繼續享受參保延期繳費財政補助待遇,財政補助的最高返聘年齡為男性七十週歲、女性六十五週歲。

新加入的鄉村醫生自入行之日起,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附:福州市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醫療衛生網路建設,穩定和發展鄉村醫生隊伍,完善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提升農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等檔案精神,參照現行養老保險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保障物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鄉村醫生:

(一)持有《福建省鄉村醫生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助理)醫師(護理、藥學等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執業資格證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等執業註冊證書,註冊在本市村衛生所並在崗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

(二)歷史以來長期在本市村衛生所工作,達法定退休年齡後在崗或退崗的鄉村醫生(赤腳醫生)。退崗的必須具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農村衛生協會)曾按規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或歷史檔案資料。

二、分類保障

(一)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

年滿六十週歲以上在崗或退崗的鄉村醫生,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其他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縣(市)區財政按月發放不低於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標準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化同步調整。

(二)鄉村醫生養老保險。

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我市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參保物件年滿六十週歲後,且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縣(市)區財政按月發放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參保方式。男性未滿六十週歲、女性未滿五十五週歲的鄉村醫生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縣(市)區財政給予養老保險繳費額60%的補助。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填寫《靈活就業人員認定表》,由鄉鎮衛生院初審,經縣(市)區衛計局核准確認蓋章後,送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的鄉村醫生於每年四月至十月期間向當地地稅部門繳納年度參保費用,並將繳費票據彙總到所屬鄉鎮衛生院或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統一上報縣(市)區衛計部門辦理參保財政補助手續。

(2)補繳辦法。參保前符合國家或我省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可在參保時提出補繳申請,一次性辦理政策性參保補繳手續,補繳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3)待遇計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的,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延長繳費期至滿十五年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也可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參保的人員,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費用自行承擔。

各縣(市)區衛計、人社部門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引導鄉村醫生自主選擇養老保險種類。鄉村醫生必須簽署“知情選擇承諾書”,並載入個人檔案。

三、動態管理

根據國家規定和福州市農村人口分佈情況,以行政村為單位核定鄉村醫生註冊人數,每一千人口左右註冊一名鄉村醫生,老少邊島等人口較少的行政村每五百人口左右註冊一名鄉村醫生。已達退休年齡、身體健康、能勝任崗位工作的,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可延聘為執業鄉村醫生。延聘期間繼續享受鄉村醫生崗位津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藥品零差率銷售補助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繼續享受參保延期繳費財政補助待遇,財政補助的最高返聘年齡為男性七十週歲、女性六十五週歲。

鄉村醫生因違法犯罪、嚴重責任事故、長期脫崗等原因,按規定登出執業資格或取消註冊的,不納入鄉村醫生養老保障範圍。因中途登出執業資格、取消註冊的,其鄉村醫生養老保障財政補助待遇按規定予以終止。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因個人原因自主離崗,按規定考核合格後返崗的,其離崗期間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新加入的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政策參照本意見執行。自入行之日起的三十天內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手續,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組織領導

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強,影響面廣,情況複雜,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發改、衛計、人社、財政、民政、地稅等部門組成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開展有關工作。衛計部門負責組織鄉村醫生參保,嚴格按規定對鄉村醫生養老保障資格進行稽核、公示、認定和核定財政補助資金,並做好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和有關參保財政補助的發放;人社部門負責參保登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徵繳、養老金待遇核定與發放;地稅部門負責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徵繳;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補助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五、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意見將作相應調整。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參保物件年齡計算時間截點為2015年1月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