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安徽旅遊景區餐廳要標明價格計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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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安徽省旅遊景區及相關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安徽省物價局制定了《安徽省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明碼標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即將從3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中明確,餐飲服務應當標示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等。提供加工服務並收費的還應標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下為您帶來相關內容,歡迎瀏覽!

3月起安徽旅遊景區餐廳要標明價格計價單位

3月起安徽旅遊景區餐廳要標明價格計價單位

規定指出,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採用公示牌、價目表(冊)、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同時公佈價格舉報電話“12358”。

在旅遊景區門票方面,應當標示景點名稱、票價、計價單位、定價形式、優惠物件及優惠價格等。此外,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當公示收費依據及批准機關和文號。實行淡旺季的應當公示淡旺季起始時間。

交通運輸服務應當標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定價形式、優惠物件及優惠價格等。車輛停放服務應當標示車輛型別、收費標準、計費單位、計費辦法、定價形式等。住宿服務應當標示賓館(旅社)名稱、客房型別、當日房價、計價單位、結算起止時間等。

附:

  安徽省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景區及相關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為,促進旅遊市場價格的公平、有序競爭,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對外開放的旅遊景區及相關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在銷售門票、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費用時,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

本規定所稱相關服務是指旅遊景區的交通運輸(索道、觀光車、遊船等)、導遊、講解、車輛停放、住宿、餐飲、娛樂、物品寄存和租賃等景區配套服務。

第三條 經營者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採用公示牌、價目表(冊)、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同時公佈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第五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明碼標價中的價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示人民幣金額,以元為單位。文字標示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境外遊客較多的景點還應當分別用中、英等兩種以上文字進行標示。

第七條 明碼標價應當按照以下內容進行標示,還可以根據門票及相關服務的特性,自主增加標示與之相關的其他內容。

(一)旅遊景區門票應當標示景點名稱、票價、計價單位、定價形式、優惠物件及優惠價格等。

(二)交通運輸服務應當標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單位、定價形式、優惠物件及優惠價格等。

(三)車輛停放服務應當標示車輛型別、收費標準、計費單位、計費辦法、定價形式等。

(四)住宿服務應當標示賓館(旅社)名稱、客房型別、當日房價、計價單位、結算起止時間等。

(五)餐飲服務應當標示品名、價格、計價單位等。提供加工服務並收費的,還應標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六)其他相關服務應當標示服務專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單位等。

經營者通過其官方網站銷售門票及提供相關服務而收費的,應當按上述內容在網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八條 旅遊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還應當公示收費依據及批准機關和文號。實行淡旺季的,應當公示淡旺季起始時間。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將各類相關服務與門票捆綁銷售;不得強制服務或捆綁搭售保險、商品等;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明碼標價工作,接受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旅遊景區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景區明碼標價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與門票價格水平懲戒聯動機制的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