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能證明工作年限和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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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勞動糾紛律師認為,在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需要證明自己在單位中的工作年限。在要求加班工資的勞動爭議中,勞動者需要證明自已有加班的事實存在。關於證明工作年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對於勞動者來說只需要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如實陳述自己人職單位的時間即可。 當然,如果勞動者手中有相關的.證據,如勞動合同書、人職登記表、社會保險記錄等,也可以作為證據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提交。關於證明工作時間問題,在勞動爭議處理實務中,一般會將考勤記錄作為認定勞動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

哪些證據能證明工作年限和工作時間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佈實施之前,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一方。但是由於考勤記錄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很難得到這份證據,而只能採取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方式證明工作時間。然而當事人陳述的證據證明力非常低,證人證言又容易被對方當事人抓住漏洞和否認,因此勞動者證明自己工作時間的難度相當大。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佈實施之後,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樣,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申請,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但是在實踐中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這一條款時還是會存在如下的幾個問題:

第一,雖然法律規定提供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但是對工作時間的事實的舉證責任仍然在勞動者一方,勞動者並不是不承擔任何的舉證責任,這一點勞動者需要認識清楚。

第二,法律明確了在勞動爭議仲裁階段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後果,但是在勞動爭議訴訟階段是否仍然適用這一規則,法律沒有明確,實踐中各地人民法院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此,建議勞動者在證明工作時間的問題上,還是要儘可能收集一些初步的證據,如上文提到的證人證言,或者部分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首先有證據證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但是由於最主要的證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造成了勞動者無法完全舉證,進雨提出要求由用人單位提供完整的證據,否則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