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信訪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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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法制日報刊登了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關於對當前信訪工作的觀點,該觀點認為,信“訪”不信“法”,這種情況長此以往,會衝擊法制的統一權威,增加社會治理成本。

法制辦信訪工作總結

因為,信訪不受任何事實、證據、時效等確定性要求的限制,在個案中能夠突破法律的底線得到利益最大化,目前已得到越來越多當事人的首選,其結果是,原本通過書信反應社情民意的陳情制度日益演化成為越級上訪、鬧訪、纏訪。法外解決誤導了廣大信訪人,導致信訪人互相攀比,紛紛尋求信訪直通車。

該觀點指出,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理性的看待信訪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改革完善信訪制度,發揮司法、行政執法、行政複議、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主渠道作用,使信訪重新歸位於群眾陳情聯絡政府的本源。

目前,信訪問題突出,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纏訪鬧訪層出不窮,不能說與上訪者沒有關係。實事求是地講,有的上訪群眾確實是因自己的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而上訪,但也有個別上訪者,其上訪目的不純,有的甚至是通過上訪實現要挾的目的,實現自己不正當、不合理的要求。

因此,要徹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必須要在創新社會管理,建設法治政府的基礎上,堅持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

一是要認真對待,查清問題。

對於所有上訪者都要認真對待,徹底查清其上訪的真正目的、要求和原因。我們時常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我們在解決矛盾糾紛時,首先要弄清事情的本來面目,查清事實真相,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妥善的處理矛盾糾紛,也才能使得當事人心服口服,不至於出現纏訪鬧訪。

事實清楚是妥善處理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清楚的事實,一味的就信訪而解決信訪,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解決實質性的問題。

對於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不宜直接交給信訪反映的單位或個人,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這樣的調查核實往往不能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這一條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被反映單位的調查核實權。所以,建議給信訪部門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以利於信訪問題的徹底調查。《信訪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縣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本條規定可以說給了信訪部門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權。只有查清了問題,我們才會有正確處理問題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