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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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開展是為了使相關單位提高自身財務、資產管理水平。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閱讀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相信能帶給大家啟發。

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

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1】

一、資產清查結果

(一)賬賬核對結果

1、核對方法

由於固定資產總賬、電子帳、分戶明細賬、分戶賬錯漏較多,無法實現相互校核,經與後勤管理處、財務處協商,請示主管領導同意,賬賬核對只能依據財務處固定資產資金帳進行核對。

2、核對結果

通過核對,學校固定資產賬與財務處固定資產資金賬實現了相符合,截止2011年年底,學校固定資產賬面總額為13108.705342萬元。

(二)賬實核對結果

說明

核查結果統計並不十分精確:一是教室固定資產(桌椅、多媒體裝置)未能核實準確;二是個別單位第三輪核對資料提交太遲,沒有統計。但對基本統計資料影響不會十分明顯。

通過三輪賬實核對,學校13108.705342萬元賬面固定資產中,盤實在用資產12583.637941萬元,盤虧525.067401萬元。依照資產大類統計,教學儀器裝置5985.266956萬元,盤實在用資產5607.241794萬元,盤虧378.025162萬元;其他資產7123.438336萬元,盤實在用資產6976.396147萬元,盤虧147.042239萬元。按照資產使用年限統計,02年前資產2777.398673萬元,盤實在用資產2504.449929萬元,盤虧272.948744萬元;02年後資產10331.306669萬元,盤實在用資產10079.188012萬元,盤虧252.118657萬元。盤虧資產總量較大,佔學校賬面總資產4.01%;其中教學儀器裝置盤虧佔學校賬面總資產2.88%,佔盤虧資產72%,02年後資產盤虧佔學校賬面總資產1.92%,佔盤虧資產48.02%。

二、賬務核對和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賬務核對和資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賬務核對和資產清查中缺乏專業人員或中介機構的介入,賬務核對處理和資產清查過程與方法、資產清查報告都可能不夠規範。

二是本報告為資產管理處在資產清查工作中形成的報告,能否作為資產賬務交接報告,請學校審議。

2、建議

(1)本次資產清查盤虧總量較大,佔學校總資產比例較高。建議學校在實現資產管理資訊化和資產編碼後,及時再次組織進行各部門資產盤點,盤虧資產將會有所減少。

(2)目前資產清查和管理的難點之一是階梯教室裝置、多媒體教室裝置、學生課桌椅,考慮學校教室使用和管理現狀,建議學校明確階梯教室裝置、多媒體教室裝置、學生課桌椅由教務處統一進行二級管理。

(3)本次資產清查中包括上報待批報廢262.7萬元,建議學校將本次清查盤虧的525.1萬元資產,全部列入待報廢資產,資產管理處待資產清查交接工作結束後,將及時分批申請報廢。

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2】

一、資產清查總體狀況分析

(一)資產清查準備階段

根據縣政府、縣財政局要求,在資產清查動員暨培訓會議結束後,鄉三班子領導即刻召集各站所負責人,召開了鄉政府及各站所資產清查會議,對全鄉資產清查的各個環節都做了詳細的安排部署,併成立了由政府鄉長任組長,財政所長任副組長,各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於20xx年4月10日報縣財政局資產清查辦公室。由鄉財政所參加培訓人員為主,組織各站所財務人員對清查範圍、要求進行講解、培訓。自此,全鄉資產清查進入了摸清家底、資料收集的準備階段。

(二)資產清查基準日及清查範圍、內容

根據要求本次資產清查的基準日為20xx年12月31日;清查範圍包括:忙丙鄉除九個村委會以外財政供養的各個單位(鄉政府、農經站、文化站、水利站、財政所、林業站、農村綜合服務中心、計生服務站)。內容包括:①清查範圍內各單位的基本賬戶清理,對不再用、不可用、違規開戶的賬戶按相關程續進行銷戶處理;②對清理範圍內各單位的戶數、編制和人員狀況全面清理;③對各單位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存款、暫付款在內的財務等進行核對、清查;④對清查範圍內各單位的各項資產(主要是指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核對、查實。

(三)資產清查全體實施情況

忙丙鄉資產清查主要分兩個部分:一是行政單位資產清查,主要是指政府資產清查(農經站、文化站、水利站固定資產納入政府清查範圍);二是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即屬財政供養的其他單位(財政所、計生服務站、林業站、農村綜合服務中心、農經站、文化站、水利站)。1、單位戶數、人員編制清查。根據鎮編辦字〔20xx〕12號檔案《**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核定**縣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通知》核定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對鄉政府行政人員及工勤人員、各站所事業專技人員及事業工勤人員進行核對、查實;2、根據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鄉農村信用合作社,對各單位在用的賬戶進行全面清理;3、密切配合鄉財政所,對各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暫存款、暫付款等財務進行全面核對、清查;4、由鄉財政所統一印發各類固定資產清查卡片,分發各單位財務人員清查、核對、收集、整理,經站所負責人稽核後,報鄉財政所錄入固定資產卡片系統。

二、資產清查結果

(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結果。1、賬戶清查。通過對鄉政府基本在用賬戶進行清查,無違規賬戶;2、人員編制清查。根據縣編辦字〔20xx〕12號檔案,忙丙鄉行政編制25人(其中:鄉政府24人,鄉財政所1人),工勤編制3人,忙丙鄉實有行政人員23人,工勤人員4人(工勤超編1人),共計27人;3、財產清查。截止20xx年12月31日止,忙丙鄉政府資產類現金賬面數為404770.78元,銀行存款賬面數為71601.28元,無清查變動數。暫付款賬面數2267887.07元,由於年限過長、借款人調出、死亡等原因,不可能收回的款項22272.61元已在清查減少欄內沖銷,清查數為2245614.46元。固定資產賬面數899453.99元,由於部分資產屬贈予資產,清查後,按市估價,盤盈固定資產29100元,固定資產清查數為928553.99元。負債類暫存款賬面數為1260830.39元,固定基金899453.99元,結餘1483428.74,至清查基準日止,無清查變動數。行政單位資產清查數3643713.12元等於負債清查數3643713.12元。

(二)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1、賬戶清查。通過各站所在用賬戶進行清查,無任何違規或閒置賬戶。2、人員清查。根據縣編辦字〔20xx〕12號檔案,忙丙鄉共核定事業編制36人。經過清查,忙丙鄉共有事業人員23人(其中:事業推公人員3人,事業工勤人員1人,事業專技人員19人),其它人員(臨時工)19人,事業單位實有人數52人。3、財務清查。至清查基準日為止,忙丙鄉事業單位資產類現金賬面數為32192.17元,銀行存款63877.47元,其他應收款賬面數194993.11元,無清查變動數。固定資產賬面數為1278561.41,事業單位多屬上級指導單位,部分資產屬上級配備或贈送,出現固定資產盤盈47422元,清查數為

1325983.41元,資產類清查數為1569624.16元。負債類其他應收款賬面數為203250.86元,事業基金為70711.45元,固定基金1278561.41元,專用基金17100.44元,無清查變動數,負債類清查數為1569624.16元。

三、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措施

(一)經過清查,忙丙鄉政府按照縣編委辦核定的編制數,人員總數已飽和,但出現了工勤編制超編,行政編制未滿、事業單位佔編等問題。為保證各單位總體效率不斷提高,合理用人,應著重考慮人員的配備問題,加強對臨日工的騁用、管理,做到各負其責、各佔各編。

(二)行政及事業單位暫存、暫付、應收、應付款仍佔資產負債的一定比例,嚴重影響財務正常運轉。各單位財務人員應不斷加強賬務處理能力,全力配合鄉財政所,每月定時對暫存、暫付、應收、應付款進行清理、收、付及相關賬務處理。

(三)通過清查,部分單位出現了固定資產盤盈、閒置現像,固定資產作為一項重要的資產,應加強對其的管理、使用,不斷提高單位效益。對外界贈予、配備的部分資產,應報鄉財政所備案,按市估價,以全面掌握各單位總體資產概況。

局行政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總結報告【3】

為了規範和加強我鎮國有資產管理,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相結合,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流失,根據霍政辦〔20xx〕62號和霍邱縣人民政府財政局財資〔20xx〕39號霍邱縣財政局(國資委)關於轉發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縣政府及財政局有關要求,我鎮決定在全鎮範圍內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和目標

結合我鎮實際情況,我鎮財政分局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分步實施”的原則,組織開展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鎮直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奠定基礎。

(二)完善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建立健全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資料庫,充實和完善全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資訊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財政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提供資料支撐,真實的反映我鎮國有資產的佔有和使用情況。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為編制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據資產清查發現和暴露的問題,全面總結經驗,認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範圍

(一)清查基準日。以20xx年12月31日為資產清查的基準日。

(二)清查範圍

1.20xx年12月31日以前經縣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

三、工作方法

(一)我鎮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和財政分局及鎮直單位負責人組織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組織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

對於近三年已經進行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此次資產清查的統一政策和要求,對其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補充、調整,稽核並更新有關資料後,按統一要求上報。

(二)各部門、單位資產負責人將清查結果按規定報送鎮財政分局,資產清查資料應與同年度資產報告資料、財務會計決算資料進行核對。

(三)針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鎮直單位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複核。

(四)經過清查核實後的資產,要按照縣財政局(國資委)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完善管理資訊,並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管理規程》規定,將相關資訊及時錄入資產管理資訊系統,確保資料真實、準確。

(五)各部門、單位應在此次資產清查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對資產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按時上報,實現資產的動態管理,並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六)資產清查工作結束後,鎮財政分局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和實際情況,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上報登記。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做好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20xx年3月)

1.研究制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

2.組織鎮直各單位開展宣傳及業務培訓。

(二)實施階段(20xx年4月-7月)

1.鎮直各部門、單位自查。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要求,各單位部門負責人應指導本單位制定資產清查實施方案,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必要時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自查工作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將申報檔案、資產清查報表、專項審計報告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等材料報送鎮財政分局,各單位負責人進行稽核彙總後於20xx年6月30日前報送鎮財政分局。其中,紙質材料應當包括正式檔案、本單位資產清查彙總報表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等;電子材料除提供紙質材料電子版外,還應當包括本單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無形)資產盤點單、資產清查明細表、資產清查報表、資產清查彙總表、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等。

2.20xx年7月31日前,鎮財政分局對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稽核,並可結合工作需要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結果進行檢查或抽查。

3. 20xx年7月31日前鎮財政分局按照財政部和省、市縣的要求,編制全鎮資產清查彙總報表,連同資產清查工作報告等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三)總結階段(20xx年8月-9月)。

1. 鎮財政分局對全鎮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向縣政府報告全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情況,為下一步堅持問題導向、提出改進措施奠定基礎。

2. 鎮財政分局將根據資產清查結果,研究制定或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3.鎮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完善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五、組織實施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鎮財政分局按照縣財政局統一部署,組織全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鎮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預算。

各單位負責人代表是資產清查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和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鎮直各部門、單位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負責人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分工明確,落實到人,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鎮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檔案,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鎮直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工作督導。鎮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資產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