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政局行政調解的個人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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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荏苒,白駒過隙,一段時間的工作已經結束了,回顧這段時間的工作,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問題,讓我們對過去的工作做個梳理,再寫一份工作總結。那麼一般工作總結是怎麼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鄉鎮民政局行政調解的個人工作總結,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鄉鎮民政局行政調解的個人工作總結

鄉鎮民政局行政調解的個人工作總結1

為了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體制,規範行政調解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爭議糾紛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根據溧政辦發【20xx】29號檔案精神要求,我鎮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現就行政調解工作彙報如下:

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

(一)健全組織網路,完善行政調解機制。

我鎮成立了以鎮長為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為副組長,各行政職能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司法所長為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行政調解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在全鎮各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明確專人為行政調解資訊員,具體負責本單位複雜矛盾糾紛資訊的收集、彙總、反饋工作。同時落實了工作經費,解決調解場所,配備辦公設施,公佈調解人員名單,受理電話和相關調解方式。

(二)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責任考核機制。

建立健全了行政調解制度,如:統計報告制度、公開執行制度、資訊宣傳制度、重大矛盾糾紛快報制度、責任考核制度,重點突出了責任考核制度,將工作績效和年終考核、晉級、晉升掛鉤。

(三)精心組織協調,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近年來,一是抓好行政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20xx年來共開展培訓班5期,培訓人員200多人次,使調解員嚴格按《溧水縣行政調解工作實施細則》規範調處矛盾糾紛。二是狠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20xx年來,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36次,排查出矛盾隱患16起。三是狠抓矛盾糾紛的化解。20xx年司法調解銜接化解糾紛5起,再如:優德爾電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職工的勞動爭議糾紛等,與人民調解銜接矛盾糾紛36起,如:田友萍計生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陳小云醫患糾紛處理等。20xx年我鎮共受理行政矛盾糾紛71起,調處成功69起,調處成功率達97.3%。20xx年受理行政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23起,成功率95.8%。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特色亮點。

(一)調解資源整合作用發揮優。在各種調解機制銜接上下功夫,發揮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聯調作用,多管齊下、多措並舉,使社會矛盾得以迅速化解。

(二)提高調解素質方法作用佳。加強調解員的業務技能培訓,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案例剖析會、法院觀摩庭等形式,有效地發揮人員的'作用,促進了行政調解的成功率。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行政調解培訓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

行政調解隊伍的工作能力,決定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應採用定期與不定期集中培訓為主,集中學習與分散自學為補充的方式來開展業務培訓,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0小時,重點培訓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如:房屋土地徵收、社會保障、治安管理、食品安全、安全生產、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相關知識和內容。

(二)加大對行政調解的投入,保障行政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為切實做好行政調解工作,不斷加大對行政調解組織建設的投入力度,確保調解隊伍健全。加大對工作場所的改造,做到設施完備齊全。同時加大對工作經費的投入,保證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三)積極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充分發揮聯動調解機制作用。

我鎮將積極整合社會資源,開展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人民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夯實行政調解基礎,擴大行政調解範圍,加大多調對接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工作作用,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

(一)工作程式規範性不夠。工作中的難點較多,最主要的是調解程式規範性不夠,應對調解員加強程式規範性學習。

(二)調解銜接工作仍然困難。目前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不夠完善,在行政部門調解過程中,缺乏時效性,因此,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資訊通報交流制度等。

鄉鎮民政局行政調解的個人工作總結2

20xx年上半年,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認真做好行政調解工作,把行政調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對農林水職能中存在的隱患和重大矛盾及時排查和處理,切實關心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及時妥善處理群體信訪事件,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現將上半年行政調解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高度重視,機構健全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文明城市建立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類行政糾紛,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我局成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和指導開展行政調解工作。調解委員會由局黨組書記局長曾茜任主任,各分管領導任副主任,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具體負責行政糾紛的排查、調處、化解工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糾紛

(一)明確行政調解範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範圍確定了行政調解範圍:我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所產生的行政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農林水職能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民事糾紛;上級機關或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調解的糾紛、人民調解移送的糾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本機關調解的其他糾紛。

(二)堅持行政調解的原則

堅持自願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堅持合法性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做無原則的調和,不片面追求調解率;堅持中立原則。作為行政調解的行政機關,做到了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

(三)加強行政調解力度

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大力加強行政行為的規範化建設和透明化建設。以建立健全農林水行政執法制度為先,以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工作重點,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矛盾糾紛激化,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四)強化盡職盡責的服務意識

以“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為原則,嚴格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制;對群眾的來訪,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及時移交相關責任科室限時解決,對於確實不能解決的也堅持向群眾耐心、細緻地做好說服和解釋工作。我局專門設立了局長接待日,每週二安排一名副局長接待來訪群眾;嚴格落實接待登記制度,對群眾的每一件來信來訪事項均認真進行登記,做好記錄,並交由相關責任科室限期辦理,及時向來信來訪群眾告知辦理結果,積極進行調節和疏導,力求在我局內解決爭議。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堅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穩定資訊上報制度,認真疏理我局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並針對性地制定了有效處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訪、重複上訪、集體上訪,以及無理上訪事件的發生。大力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五)切實加強綜合治理協調力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彙總各調節機構的運轉情況。針對責任關係複雜,涉及多個部門的複雜矛盾糾紛,我局邀請相關責任單位參與協調解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無法調節的,提請區領導協調有關方面共同解決。

三、嚴格考核問責

我局把“大調解”工作作為綜治、維穩工作考評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目標管理。對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責任科室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調解工作不落實,導致矛盾糾紛突出、發生重大性事件的責任科室,將追究相關責任。努力將行政調解事宜儘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