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房屋買賣合同範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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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門】房屋買賣合同範文五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鑑於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願意將房屋出賣給乙方,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1、乙方同意購買甲方位於 。

2、該房屋房地產權證權證字號為:號;房屋總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3、該房屋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4、該房屋佔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權證字號為: 號)及相關物權同時轉讓。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房屋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自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轉讓價款元,餘款於 年 月 日支付。

3、甲方應於乙方每次付款前向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三、標的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當日將房屋交付給乙方,雙方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四、過戶及稅費承擔

1、過戶登記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負責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協助甲方辦理產權證書等手續。

2、稅費承擔

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所產生的全部稅、費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五、甲方承諾

1、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房屋沒有抵押、出租或者與他人共有。若發生與該房屋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由甲方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2、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有關應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電、氣、物業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處理,於乙方無關。

六、乙方承諾

1、乙方願意購買上述房屋。

2、房屋交付給乙方之後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不辦理或者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6萬元。

2、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遲延履行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義務的,乙方有權按房屋總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房屋總價款的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七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3、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

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應付款的0.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七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4、若甲方有戶口隨房屋落戶,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七日,乙方每日按房屋總價款的0.01%收取違約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均同意由馬鞍山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絡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絡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並經房屋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現甲方自願將甲方合法擁有的坐落在_____省_____市_____區_____號_____樓(層)室的房屋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房屋的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識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始建於_____年,房屋結構為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層,建築層數地上_____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 價格

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按套(單元)計算,每套單價_____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即人民幣小寫_____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元),由銀行直接劃撥給甲方指定賬號。因甲方提供指定賬號錯誤等原因造成甲方購房款無法到賬的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乙方出具銀行劃撥憑證,甲方應開具收款收據或收款證明。

2、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購房款到賬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房屋正在出租,自交房之日起,租賃關係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額的___‰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屆時將由乙方承擔此次交易中雙方的全部費用,並向甲方支付購房款___%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總款向甲方索賠倍處罰賠償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七條 關於合法、權屬的約定。

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並已經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後,如遇政府徵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利益(包括拆遷補償款、回遷房等)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房產合法繼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購買的房屋及所有權。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甲乙雙方身份證影印件、甲方擁有房屋合法所有權證明、甲方和宅基地所有者簽署的賠償協議影印件。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籤於_____ 籤於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

(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佈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徵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 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

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

(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權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

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

(一)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

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即使未採用書面形式,也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如買賣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買受人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佔有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該買賣合同沒有書面形式的,應認為買賣關係

有效。但為了過戶的需要,應補籤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買方可要求賣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雙方未履行口頭合同的主要義務且並不能就此達成一致,則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二)賣方轉讓沒有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

對沒有所有權證的房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規定不得轉讓。但從該條立法目的上看,其規定應當是屬於行政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僅是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可見,只要標的物合法且有權處分,對於標的物是否有相關證照,合同法並無特別要求。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可以推匯出: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儘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 對此應理解為:房地產權利人沒有現實房屋的產權證而不能辦理房屋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登記過戶手續,但不應據此認為預購房買賣合同必然無效。如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且當條件或期限成就時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產權亦無其他爭議或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時,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賣方隱瞞無證的事實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違法行為且已被有關機關確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則此類合同應為無效。

(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引起發一方反悔的。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覆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範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覆函》答覆:“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與此不同: 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我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買賣合同是否進行登記已在法律上確認不是生效條件,僅是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標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本質上說,這涉及到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二元劃分的理論,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債權行為)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行為)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

(四)房屋共人擅自轉讓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已確立了我國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方受讓房屋時出於善意,不知有其他共有人或無從審查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或有充足的理由人認為其他共有人並不反對,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進行了登記。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認定合同的效力允許買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xx〕234號《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總的來說,從我國國家的政治基礎和純粹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現行法律是不允許農村房屋買賣的。加之其又涉及到多方利益博弈,要改變此類規定也很困難。但由於從法律的合理性及此類合同的涉及到的問題廣泛性及複雜性來看,又沒有充足的理由支認定此類行為全部無效。

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後,只是不能再次申請宅基地而已,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雖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但其卻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既然是物權,權利人當然有相應的支配權包括處分權。所以對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認定不盡相同,對該類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就不能簡單的一律為無效。如符合規劃要求和用地條件,買房自用的,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如當事人一方提出無效要求因其違反了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而具有惡意也更不應得到法律支援。

(六)城市公房私自買賣的問題。

根據建設部及各地政府的規定,此類公房是禁止私自轉讓的。但這些規定畢竟屬於行政規章性質,並不是法律的直接適用淵源。另外,從現實看,私自買賣或者繼承公房的行為已非常普遍,且在一定程式上相關公房管理機構也默認了此類行為。所以,如果所涉及的公房轉讓如在合同簽訂前或履行後已經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或買方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租金並且實際佔有了該房,則這種轉讓行為是有效的。反之,則為無效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王日紅

已方:唐延正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願將坐落在汗巴嶺村興林路七巷1——9號(建築面積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層,雜房面積約貳拾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94)第0103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5)00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5)13號)。四界以證號上所標為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雙方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證該房屋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未辦房產證手續,如乙方要辦理手續,新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

4、甲方應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爭議,交付該房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屋的結構。

5、合同簽定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向對方支付陸萬元違約金。

6、本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執筆人:在場人: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無效。

一、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一)、 反法律、法規、政策的房屋買賣違反法律、法規是指違反<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律的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是指違反了雖未明確載於法律條文,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違反了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房屋買賣有以下幾種:

(1) 雙方惡意串通,迼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房屋買賣。比如,無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監管人,將該無行國能力人的房屋惡意出賣給他人,自己和他人獲得非法利益,損害該無行為能力人利益的情況。

(2) 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屋買賣。

(4) 房屋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

(5) 享受政府或單位優惠補貼購建的房屋,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賣給原單位或侵犯原單位優先購買權的。

(6) 出賣違章建築,在國家徵用、拆遷範圍的房屋的。

(7) 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其他房屋買賣。

(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房屋買賣

(1) 賣方的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賣方主體無行為能力或者臨時處於喪失行為能力的狀態;賣方主體沒有房屋所有權,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沒有取得合法授權或超越代理權代理他人出賣房屋的人等。

(2) 買方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違反法律規定,購買私人住房的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購買他人享受國家或單位優惠補貼而購建房屋的非原單位職工等。

(三)、 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例如為了逃避債務而進行虛假的房屋買賣屬於規避法律的房屋買賣。

(四)、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房屋買賣<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中:

(1) 欺詐。即一方當事人採取隱瞞事實真相或用虛構、捏造的事實欺騙對方,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對方進行房屋買賣的行為。欺詐行為有下列特點:欺詐行為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欺詐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行為,也可能是消極的行為,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受欺詐一方進行房屋買賣行為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即如果瞭解了事實真相就不會同意進行這項房屋買賣行為。

(2) 脅迫。即當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嚇、脅迫而為的房屋買賣行為。恐嚇是以將來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為。在他人的恐嚇手段要挾下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並非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為理應無效。恐嚇可以是針對肉體方面的,可以是針對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針對財產方面的,恐嚇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親屬。恐嚇的事實必須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發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輕微的損害、無可能性的行為,那麼該行為不構成恐嚇行為。脅迫與恐嚇不同,脅迫是對肉體直接施加暴力和強制;脅迫是用正在發生的事實來逼迫;恐嚇是以將來的危害相要挾。但無論是恐嚇還是脅迫,都是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根據。

(3) 乘人之危。即一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而陷入了極度的經濟困徹難,或者是親人有重病急需錢救治,或者是生產經營陷入了極度困難,急需資金等情況下,他方乘機得用這種困難,將房屋買賣價格壓得極低,明顯違背等價有償原則。

(五)、 違反法定形式的房屋買賣房屋買賣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口頭合同無效;並且,房屋買賣應依法定程式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該行為沒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六)、 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通謀的房屋買賣這種房屋買賣行為是代理人揹著被代理人與對方私下串通所進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權得的行為。代理人負有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體現被代理人的意志的義務,如果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麼這種房屋買賣行為理應無效

二、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特別約定除外),各方當事人均須嚴格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將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不但不必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本律師在此就解除條件及程式做如下總結,以供網友參考:

(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程式 除上述第1種協商解除情況外,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後果 《房地產買賣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