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同法規定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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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大家對合同法瞭解多少呢?以下,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闡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2016合同法規定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並非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實上平等,權利義務相同,而是指在雙方權利義務對等、法律利益相對平衡的情況下,在簽署合同時各方的平等地位。

根據該原則,合同當事人之間應當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訂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雙方意見,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故任何一方都不應當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將自己意志強加給對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2) 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自願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自願原則體現了民事活動的基本特徵,是民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的特有原則。

自願原則貫徹合同活動全過程,根據其內涵,當事人有權依據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自願與誰訂合同,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協議變更有關內容等。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則

亦稱正義原則,法律意義在於堅持社會正義,公平的確定法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含義有:

1) 在合同訂立方面,作為平等合同主體的當事人都有權公平參與。在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內容時,應當兼顧各方利益,公平協商對待。《合同法》第39條強調了訂立格式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第40條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了當對格式的解釋有兩種以上時,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2) 在合同的撤銷方面。《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出現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等情形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第55條同時規定了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一年內等內容。

3) 在違約責任方面。《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

在《合同法》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情況下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行為,結合《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規定,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合同法》關於公平原則的強制性規範。但同時也需要當事人在圍繞合同開展的各個環節中把握此原則進行操作。

(4) 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是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欺詐行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涵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以及在合同關係終止後,都應當嚴格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5) 合法性原則

《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合同時,符合國家強制性法律要求,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合法性包含兩層含義:

1)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是訂立各方意思自願協議成果,規定和約束著締約各方的權利義務,調整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不受國家權力的干預。但根據合同法律的.相關規定,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訂立的合同在內容和形式上也應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即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還需要有合法的目的,否則合同依然會被認定為無效而不受法律保護。

2) 合同所涉及的標的以及權利義務等方面不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其他法律所保護利益。為了規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規範化,則要求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內容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其內容主要為國家安全,生存環境,公民身體健康,社會道德及風俗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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